男長期在家門口抽菸 擾鄰判賠11萬元
男子長期在家門口抽菸,「二手菸」擾鄰挨告,桃園地院判決他須賠償鄰人共11萬元。(記者鄭淑婷攝)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桃園市平鎮區張姓男子長期在自家門口抽菸,每天約抽掉1包20支,其中有8成都在門口,對門鄰居2人長期受二手菸所苦,勸告無解下錄影蒐證提告,請求禁止張男在門口抽菸、各求償50萬元,桃園地院法官認為,張男雖是在自家門口抽菸,煙霧確實會飄進鄰屋擾人,不過張男現已停止行為,無請求禁止的必要,二手菸影響鄰人居住品質部分,判決他須賠償鄰居2人共11萬元,可上訴。
張男鄰居主張,與張男住在同個社區,各戶為比鄰透天厝,與張男住家僅隔3米走道寬,2020年2月至2021年5月間,張男頻繁在自家門口及共用走道抽菸,因住宅棟距不寬,又在兩排高建物間,煙霧不易消散且每每飄至他家,曾為此向社區管委會反映,張男均置之不理、我行我素,只能長期關窗避菸害,不僅居住品質受損,連帶影響健康。
張男辯駁,一般住家、騎樓或陽台,不屬菸害防制法規定的禁菸範圍,自家社區就禁菸區也無明文規範,他在自家門口及中庭抽菸,並無不法致鄰居受害,縱使有造成他人困擾,理應由管委會或相關執法單位告知,但從未有人向他勸導,鄰居稱多次與他協商均置之不理非事實;而雙方相隔實際距離有12到15米,風向也會改變,菸味或有飄入鄰屋,但無法證明每次都有。
判決指出,民法明文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惟應證明現仍有此行為或有此行為之虞才能成立,張男在自家門口抽菸長達1年,產生的煙氣確實可能飄進鄰屋,但張男在2021年5月後已無此行為,鄰人請求禁止已無必要。
至於張男長期在自家門口抽菸,以他只是偶爾外出看診,大部分時間都在家裡,每天要抽1包約20支菸,其中8成都在門口,2成在住家廚房或外出處,每次抽菸約3到5分鐘,產生的二手菸已影響鄰居居住品質、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不過鄰人長期關窗避菸害,難以證明身體健康有受到影響,審酌侵害程度、雙方經濟地位等理由,判決張男須分別賠償鄰居2人5萬、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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