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台北大湖公園湖泊區划船吞1200元罰單 抗罰結果出爐
方姓民眾在大湖公園湖泊區划船,遭公園處認定違規開罰,方雖提告抗罰,仍遭北院判決敗訴。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今年元旦,方姓民眾在北市大湖公園湖泊區划船,遭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認定違規開罰;但方說自己是在抗議公園處遲未開放大湖公園划船,也是「公民不服從」行為,不應該罰他。台北地院認為公園處開罰沒有問題,判方敗訴,即,仍要繳1200元罰鍰。可上訴。
當天上午11時許,方在大湖公園湖泊區划船,公園處認為方所為已違反台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開罰1200元。
方解釋,當時他在沒有動力的浮具上懸掛「海洋國家」標語,持「水域解嚴」旗幟下水划船,沿途高喊口號,藉此對公園處遲未開放大湖公園划船表達抗議,並非單純水域遊憩舉動,屬於「象徵性言論」,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也是「公民不服從」行為。
方也說,台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禁止划船的規定,未能與時俱進修法,已侵害基本人權;至於該規定的立法意旨,是為了避免水質被污染並保護動植物,但警方並未舉證他是否有作這些行為,僅依他「划船」就認定違規,過於率斷。
方最後強調,像大湖公園這種防災公園與居民是防災共同體,平時可以做為民眾休憩場所,且大湖公無沒有保育類動植物,也無水源的水質需要維護,所以可以提供民眾下水划船,不應該對他開罰。
公園處認為,該規定是為了保障民眾在公園內休憩、遊樂、運動、往來通行等權益,並避免污染毒害水質及傷害動植物,同時確保防災不受干擾,具有重要公益,方姓民眾卻將船具攜入湖內並划船,足以侵害大眾使用公園的權力,依規定開罰並未牴觸憲法。
公園處表示,公園駐警當天到場時有先吹哨警示,代表已先行勸導,卻有民眾在湖中不願配合上岸,已經違反規定;況且,大湖公園里長曾表示,公園湖內含有生態福島也有水鳥棲息,應禁止人為干擾生態。
北院認同公園處的說法,並指方可採取其他方式表達抗議,且方如果發生船隻翻覆意外,勢必緊急動員警消或醫護人員等國家資源進行救援,如此一來,會對公益造成影響,判方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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