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遭資遣告贏公司 卻因一個動作失業補助全沒了
最高行政法院判廖男敗訴確定。(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一名廖姓男子2016年間被公司資遣,他一邊興訟保工作,一邊申請失業補助,並參加職業訓練,盼能找到新頭路。2020年間,廖男的官司終於贏了,他開心地告訴勞保局這件事情,沒想到勞保局通知就業職訓服務處,撤銷他的失業與職訓補助。廖男不服,興訟保錢,但日前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
2016年間,廖男被公司以勞動基準法所定「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為由,預告終止雙方間勞動契約,並於當日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廖男不服,提起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的民事訴訟,為了維持生活,他一邊向市政府申請失業補助。
廖男先後六度持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至就業中心填妥「就業保險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申辦求職登記並申請失業給付,獲蓋用「失業認定專用章」,遞次轉送勞保局據以核發失業給付。
其間,就業中心安排廖男參加職業訓練,由廖男填妥「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轉由勞保局據以核發6個月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到了2020年間,最高法院判廖男確認僱傭關係獲勝,廖男與公司的民事法律關係確定溯及並回復原僱傭關係。廖男收到判決書很開心,告知勞保局此事。
未料,勞保局得悉後,函請市政府查明在勝訴確定後,廖男當時申請的失業與職訓補助,是否還符合非自願離職的規定。就業職訓服務處重新審查後,認定廖男既然已復原僱傭關係,則之前的失業狀態事實認定就有錯誤,遂於去年撤銷其失業與職訓補助。
歷經漫長訴訟,廖男好不容易才保住工作,沒想到又被追回補助,決定再度打官司保住荷包。
但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廖男既然已勝訴,可依原僱傭契約向公司請求工資,享有勞動經濟生活支應情形,自然就不能保有不當領取的失業給付或職訓津貼,否則就會形成雙重得利,並侵蝕就業保險的財務基礎,故原處分撤銷其補助,於法有據,日前判廖男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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