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車手判20年卻只關3年 檢質疑:打一五折形同鼓勵犯罪
南投地檢署上訴二審,質疑一審刑期打到只剩一五折,鼓勵犯罪,但台中高分院認為並無違法,駁回上訴。(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男子鄧育澤加入詐欺集團當車手,3天將17名被害人匯出的的87萬元幾乎領光,南投地院依觸犯17次加重詐欺罪,判處徒刑20年,應執行刑卻只有3年,檢方上訴質疑等同打折到僅剩15%,有犯得愈多愈重,判得愈輕的鼓勵犯罪之嫌。台中高分院認為,鄧男犯罪型態與手法相似,法官應當給予較低的執行刑,這不是給鄧男「不當利益」,駁回檢方上訴。
類似現象最常見於販毒罪,彰化縣楊姓男子持有手槍,又販毒23次,販毒每次判刑8年至9年,轉讓每次判10月,持槍判刑9年半,彰化地院共判刑168年,但實際應執行刑僅25年,也等同打折到僅約15%。
男子鄧育澤案判決書指出,鄧男去年加入「變態」等詐欺集團,去年5月1、4、23日3天,他連跑48次南投草屯地區提款機,幾乎領光17名被害人匯出贓款,共計87萬餘元,透過「車手頭」上繳,他則拿到日薪2000元、共計6000元酬勞。
鄧男坦承犯行,南投地院一審依加重詐欺罪,判處1年3月徒刑2次、1年2月徒刑15次,合計20年,但執行刑僅3年,也就是鄧男最多只關3年,如果假釋或表現良好折抵刑期,甚至不到2年就可出獄。
南投地檢署上訴二審,質疑執行刑太輕,有鼓勵犯罪之嫌,犯得愈多愈重,卻判得愈輕,違背社會人民的法律感情,也違反「比例原則」與「公平原則」,不能達到以儆效尤的法律效益。
台中高分院卻認為,一審合併鄧男的刑期,只要在1年3月之上(判決最長的有期徒刑),不超過20年(17罪的總和),都符合刑法51條規定。另外,鄧男當車手時間短,17罪的態樣、手段及動機相似,法官自應酌定較低的應執行刑,也沒有逾越法律授與的裁量權範圍。
至於檢方質疑,一審法官沒說明裁量3年執行刑的具體理由,二審指出,法官定應執行刑的裁量內容、標準等,現行法律並無明文規定,也沒有一套可依循的學說準則,既然法律沒規定,也就不能強制法院,要在判決書內詳細記載為何裁定3年徒刑,據此駁回上訴,可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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