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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仇遇警竟駕車高速逆向逃逸 衝撞警車判8月

2022/07/10 15:01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黃男觸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資料照)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黃姓男子去年2月初凌晨開車到精一路尋仇,見警方到場後,竟開車高速逆向行駛逃逸,因遭到貨車擋道,只好暫時將車停下。追捕的警員敲窗示意受檢時,黃男非但不配合還倒車衝撞警車逃逸。警方事後循線將黃男逮捕到案。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黃男觸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

檢警調查,黃男去年2月2日凌晨一時許,向周姓友人商借租用來的汽車,載著汪、祁及葉姓友人,前往精一路幫汪男尋仇,一行人下車後,持棒球棍與對方發生鬥毆。

警方獲報趕抵現場時,汪男等人趕緊坐上黃男駕駛的車輛逃離現場,黃、廖姓員警見狀隨即騎乘警用機車追緝。黃男擔心被逮,沿著精一路、愛三路行駛,更在愛三路鬧區迴轉高速逆向行駛,在右轉仁四路、左轉愛一路往仁五路方向逃逸。

過程中,黃男駕駛的車輛遭到貨車阻擋,只能暫時停下,後方追捕的警用機車隨即而至,黃姓警員立刻敲窗要求黃男下車受檢,但他卻倒車衝撞警車,且無視擋風玻璃已遭警方擊碎,強行駕車離去,往南榮路上逃逸,過程中還波及一般民眾及其機車。

法院審理時,黃男才向法官承認確實有倒車衝撞警用及民眾機車,造成吳姓民眾受傷。

法官審理後認為,黃男在檢察官偵訊時,一度否認犯行,還宣稱是幫他人頂替,無端耗費司法資源,但考量他在審理時已承認犯行且主動表示願意賠償配害人損失,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犯後態度尚可,故判處有期徒刑8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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