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車手每次提款可拿5千 法官判決:吐451萬元
「維骨力」詐騙,婦人信以為真,匯款451萬,法官判處車手集團成員1年7月徒刑,還得賠償451萬4000元的損失。(記者顏宏駿攝及合成)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柯姓婦人接到詐騙集團的電話指稱,她的健保卡被盜用,冒領「維骨力」等高價藥品,金額高達3萬5000元,她的銀行帳戶必須被監管,柯婦信以為真,在20天內匯了451萬4000元至特定帳戶,檢警雖未逮獲集團首腦和機房人員,但逮捕5名水房人員,該案經彰化地院審理,判處車手集團成員1年7月徒刑,還得賠償柯婦451萬4000元的損失。
該案被告分別是提供帳戶的王男(另案審理)和屬於車手集團的梅男等4人,梅男等人取得35萬至84萬元的款項,全數交給上游「特特」,每次提款僅拿到5000元,如今卻要負責賠償451萬元給柯婦,梅男等人悔不當初。
判決書指出,柯婦從2020年4月15日接到詐騙集團的電話,對方冒稱「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指柯婦的健保卡遭詐騙集團盜用,冒領健保局高價的「維骨力」藥品共3萬5000元,對方以「某檢察官」的名義要監管她的銀行帳戶,原本柯婦不相信,但對方以假造的台北地檢署文件傳真至便利超商,要柯婦去超商收取,至此柯婦才信以為真,從4月22日至5月13日,分6次匯出451萬4000元至特定帳戶。金額匯出後,車手立即提領並交給不知名的上游。
梅男等4人聲稱,他們是應徵「財務公司」的工作,上級指示他們「收款」,原本懷疑公司是詐騙集團,但上級拿出柯婦匯款資料明細及假造的簽名,他們才相信是柯婦還欠款,但其說詞不為法官採信,判處4人1年7月徒刑。
柯婦提出民事求償,法官表示,被告因故意或過失,造成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屬於共同侵權,此案加害人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分,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達到詐騙的目的,仍不失為共同侵權之行為人,被告共同假冒公務員之名義詐欺取財,至原告陷於錯誤,致使原告匯款451萬元4000元至指定帳戶而受害,原告請求返還於法有據,應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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