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不聽!海巡隊員屢次酒駕 泥醉如屍連降3級懲戒
吳員兩度酒駕,連降三級改敘。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海巡署艦隊分署吳姓隊員,2021年間酒駕擦撞他人,酒測值每公升1.28毫克,達到泥醉如屍體程度,被懲戒法院判降一級改敘;沒想到今年3月間,他再度酒駕被逮,數值高達1.03,懲戒法院認為他屢次酒駕講不聽,再判降2級懲處。
吳員2000年1月31日起任職於該分署第五(高雄)海巡隊,2021年1月10日晚間,他在家中獨自飲酒,翌日早晨駕車上班途中擦撞一騎機車婦人,兩人皆無大礙。同日經高雄港務警察總隊中興中隊調查,測得吳員吐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1.28毫克。
刑事部分,高雄港務警察總隊刑警隊以公共危險罪將吳員移送至高雄地檢署偵辦,犯罪事實明確,檢察官於2021年1月12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高雄地院於同年3月2日論處吳員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4月徒刑,併科罰金2萬元。行政部分,吳員先平調至第十四(恆春)海巡隊服務,再由海委會移送懲戒法院,合議庭於去年5月19日判決處吳員降1級改敘確定。
今年3月7日晚間11時許,吳員休假騎乘機車外出,因姿勢不穩而被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十全派出所攔查實施酒測,經檢測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l.03毫克,再被依違反公共危險罪,移送高雄地檢署,檢察官現聲請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由於兩次酒測值數值都破1,已達喪失控制肢體進行移動的能力,甚至可能有「酒後暫時失憶」的短期記憶力喪失情況,情節非輕,海委會二度送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指出,吳員為職司犯罪調查的警察人員,卻違反政府「喝酒不開車」之令,酒駕上路,危及公眾用路安全。審酌他2021年間也曾酒駕,被判刑4月,併科罰金2萬元,降1級改敘懲戒,卻再度酒駕,顯見其屢次不改,評議後判降2級改敘,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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