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酒駕累犯!高雄男不符「5年3犯」仍要去坐牢
高雄吳姓男子酒駕被逮不符「5年3犯」不得易科罰金的條件,但仍被檢方裁定不得易科罰金要去坐牢。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去年底,高雄愛河酒駕肇事害1死4傷引發全國嘩然,法務部責令高檢署對法院判處6月以下徒刑的執行案件,從嚴認定酒駕被告能否易科罰金,各地檢署雷厲風行執行,讓5年3犯者不得易科罰金須入監執行。
高雄吳姓男子不符「條件」,但他因30年內已累積5次酒駕被逮的紀錄,雄檢不准他易科罰金要去坐牢,吳聲明異議,法官認為檢方用法無違誤,駁回吳男異議,但認為吳可以改易服社會勞動;不過檢方私下透露,吳男有多次酒駕還有肇逃前科,就算他想改易服勞役,被檢察官「打槍」的機率應該很高。
判決指出,去年11月15日上午11點多,吳姓男子開車上路去買午餐,把車停在路邊抽菸,員警上前盤查時,測得他酒測值0.34,吳喊冤自己開車當下沒有喝酒,酒精是前一晚喝酒時所殘留,但仍被高雄地院依公共危險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
吳男酒駕案被移至檢方執行時,檢察官認為吳男曾在1990年、2007年、2009年及2018年四度酒駕被逮,其中2009年時酒駕撞傷人後還肇逃被判徒刑6月,甚至吳男酒駕被吊鎖駕照,但他無視法令仍無照開車上路,即使2021年酒駕案沒有造成重大危害,也不構成5年3犯的不得易科罰金條件,這次他被判刑4月,雖然法官判決讓他能易科12萬元罰金免關,但檢方仍不准他易科罰金。
吳不罰檢方裁定提出聲明異議,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吳男未記取教訓,一再酒駕,不應再讓他輕縱,因此認定檢方用法並無違誤,駁回吳男聲明,但認為吳可以改易服社會勞動。
但法官的想法顯然不被檢方接受,檢方私下透露,即便法官認為可以透過服社會勞動收懲治之效,但實務來看,吳男有多次酒駕還有肇逃前科,就算他接受不得易科罰金,想改聲請易服勞役,被檢察官「打槍」的機率應該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