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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假檢座騙走120萬 她怪罪銀行求償60萬被法官打臉

2022/05/10 06:54

潘女被假檢座詐騙,卻要銀行賠償,被高雄高分院打臉。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詐騙電話層出不窮,絕大多數人被騙後自認倒楣並報警,卻有人怪罪銀行並求償,頗為罕見。

潘姓女子4天內3度臨櫃解約,被冒充檢察官的歹徒騙走120萬元,她認為銀行也要負一半過失責任,賠償60萬元,官司還打到二審,結果被高雄高分院打臉並判敗訴定讞。

潘婦指出,2020年7月底,接獲冒充檢察官之人電話,指稱她涉嫌洗錢,須配合交付金錢,因誤信而分別於8月3日、4日和6日,前往國泰銀行前金分行將50萬、20萬和50萬元定存解約,匯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

她說,解約提款時,行員雖有確認是否為本人,並詢問資金用途,她當時皆依詐騙集團指示回答房屋修繕,但行員卻無任何積極作為,也未口頭提醒可能有詐。並說,第一、三筆提領金額已達洗錢防制法須注意的金額50萬元,銀行卻未要求填寫相關詐騙防範及洗錢防制資料,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要求賠償一半即60萬元損失。

被告前金分行則說,潘婦提款並無明顯異狀,行員進行關懷提問時,她皆稱資金用途為房屋裝修工程,回答前後一致,她被詐欺集團騙錢,與銀行無因果關係,不用賠償。

高雄高分院調查,銀行法並未規定,潘婦解約提款時,要求她提供資金用途即房屋修繕證明的義務,也無存款戶本人提領金額達50萬元以上時,銀行應要求存款戶本人填寫詐騙防範及洗錢防制資料。

此外,行員有在取款條背面記載「資金來源:定存解約、資金用途房修」、「房子修繕費」、「房屋裝修工程款」等,認為已盡其注意之義務,仍然判決潘女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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