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鼎案蒞庭不佳遭評「未達良好」 檢察官提告勝訴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林在培,2018年因「浩鼎案」蒞庭表現不佳,2019年1月被「士檢檢察官職務評定審議會」評定為「未達良好」。(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林在培,2018年因「浩鼎案」蒞庭表現不佳,2019年1月被「士檢檢察官職務評定審議會」評定為「未達良好」,並經法務部核定、銓敘部審定在案,他不服,打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宣判認為,士檢原處分對於事實認定錯誤、或有不完全資訊的違法,難謂適法,判林在培勝訴,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林在培主張,他並未「怠於執行職務」,若只因論告書未送進法院,就職務評定「未達良好」,違反比例原則,試擬論告書的職務既已分配給檢察事務官,則送閱論告書給法院就不是他的職務義務,責任在於未提出試擬論告書的檢察事務官,並非他怠於執行職務。
林在培認為原處分罔顧事證,將應歸責於檢察事務官的事由,錯誤歸責於他,事實認定錯誤。而浩鼎案最終無罪定讞的關鍵,在於起訴品質不佳,欠缺足夠證據,判決後是檢察體系開會共同決議不上訴,與他是否提出論告書沒有關係。
被告士林地檢署答辯,依據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年終職務評定的依據是平時考評紀錄,按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辦案品質等逐項考評,評定工作有高度「屬人性」,應尊重各人判斷,除非有對事實認定有誤、未遵守一般公認價值判斷標準、牽涉與事件無關的考慮、違反平等原則等情況。
北高行法院指出,士檢對林在培2018年度的職務評定,應以平時考評紀錄及全面評核結果為依據,但林同年5月至8月的平時考核,並非由他當時的直屬主任檢察官評核,而是由8月底剛到任的主任評核,因此認定此期間的評核,是出於錯誤事實認定、或不完全資訊,所作成的瑕疵評核,為有違法瑕疵的判斷,林在培請求撤銷復審決定和原處分,為有理由,因此判決林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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