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所長在外兼職 懲戒法院判處申誡
懲戒法院判許男申誡。(資料照,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國立海洋大學一名許姓前所長在職時,違法兼任一間上市公司的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被移送教師評審委員會討論前,又試圖影響教評委員的決議,被監察院認定違失情節重大,函請懲戒法院審理。合議庭審酌相關違失後,日前判許男申誡,可上訴。
監院彈劾指出,許男當時為海大副教授兼任所長行政職,相當於簡任第12職等主管職務,卻接受一間上市公司聘用,兼職出任該公司的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每次出席會議的車馬費為1萬元,共支領12次。
兼任行政職的公立學校教員,若想在外兼職,並須向學校申請並核准,但許男未經海大核准,逕行兼任上市公司委員,涉有違失,被移送教評會討論。
所長為教評會的主任委員,許男雖然形式上迴避該案的討論及決議,卻於該次會議前,預先擬妥「所教評會決議草稿」文件1份,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給教評會各委員。
監察院發現,教評會最終所做成的處置決議「口頭提醒不得再犯」,與許男擬具的決議草稿內容相同,連8點理由也如出一轍。
監察院認為,許男為國立大學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未能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的規範,兼任民間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的委員職務,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禁止兼任他項業務」的規定;再於教評會召開會議、審議其違法兼職案前,預先擬妥一份「所教評會決議草稿」文件,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給教評會各委員,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提起彈劾,送交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審酌相關違失後,日前判許男申誡,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