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收賄案》蘇震清自訴書記官製作不實筆錄 聲請傳喚聲紋實驗室作證
蘇震清的律師聲請傳喚刑事局鑑定人員、民間的聲紋實驗室人員,並實地勘驗偵查庭,以支持其主張的筆錄不具證據能力。(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立委蘇震清被控向太平洋流通公司前負責人李恆隆索賄2580萬元,蘇認為台北地檢署在偵訊李恆隆時的錄音充斥雜音且不連續,提自訴控告檢察官、書記官涉筆錄製作不實,台北地院先前判決自訴不受理,蘇上訴,高院將書記官的部分撤銷,發回更審;北院更審今開庭,蘇的律師聲請傳喚刑事局鑑定人員、民間的聲紋實驗室人員,並實地勘驗偵查庭,以支持其主張的筆錄不具證據能力。
蘇震清自訴主張,立委收賄案承辦檢察官、書記官,於2020年8月10日偵訊李恆隆,李恆隆自白的錄音證據充斥雜音,完全無法聽清楚,同月24日提訊李恆隆時,實際錄音內容也與檢方製作的譯文未完全相符,也非連續錄音,疑變造刑事證據,他認為自白內容造假,控告檢察官、書記官。
蘇震清的律師許惠峰聲請傳喚瓦器聲紋實驗室人員、刑事警察局鑑識人員,以證明李恆隆在偵查時自白蘇震清收賄的偵查筆錄,是經過檢察官、書記官的刻意變造,因為北檢第一偵查庭的2套錄音、錄影設備同時壞掉5小時,違反錄音、錄影應連續且忠實記錄的規定,2套設備竟會同時壞掉,這是科學問題,必須還原偵訊過程才能釐清事實,因此也聲請勘驗偵查庭現場。
蘇震清控告偵查檢察官、書記官涉公務員登載不實、湮滅刑事證據2罪,北院一審認為蘇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應包括濫權追訴罪,此屬國家法益範圍,並非個人法益,蘇震清並非直接被害人,依法不能提出自訴,因此判決自訴不受理。
蘇不服提出上訴,高院審理後,駁回對檢察官自訴的上訴(可上訴),而趙姓書記官不會是濫權追訴罪的犯罪主體,蘇也未指控書記官濫權追訴,因此依法可對書記官提起自訴,將此部分撤銷發回北院更審。
北院更審今開庭進行準備程序,趙姓書記官的委任律師對於蘇提出的傳喚與勘驗聲請,表示聲紋實驗室人員未親見親聞筆錄製作過程,證詞只能視為傳聞證據,而刑事局的鑑識意見已呈現於鑑定報告,皆沒有傳喚必要;偵查庭於此案發生故障後,北檢為避免再次發生,已經更新錄音錄影設備,已非當初情況,實地勘驗沒有實益,不須勘驗。
受命法官許凱傑表示,將由合議庭評議決定是否准許傳喚與勘驗,擇日再開庭。前年七月底爆發的立委集體收賄案,立委蘇震清、陳超明、廖國棟、前立委徐永明被控期約或收受李恆隆賄賂,對於SOGO經營權的相關修法施壓經濟部官員,立委趙正宇另被訴財產來源不明、逃漏稅罪,現由台北地院審理中,預計今年上半年審結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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