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育類台灣藍鵲遭賤賣800元 老翁被判刑1年
2021/12/05 12:06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李翁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得易科罰金。(記者吳昇儒攝)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自稱「金山藍鵲」的李姓老翁明知台灣藍鵲、領角鴞、黃嘴角鴞及鳳頭蒼鷹為2、3級保育動物,2017年間竟利用鳥網、捕獸夾等器具捕抓,以每隻800元代價,販售3隻台灣藍鵲給陳姓男子。案經調查局、警政單位查緝後,移送地檢署偵辦。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李翁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得易科罰金。
被印在我國五倍振興券上的台灣藍鵲,是我國特有種鳥類,被列為保育類動物,78歲李姓老翁,2017年至2018年間,竟將捕捉來的3隻台灣藍鵲分兩次販售給陳姓男子,共得手2400元。
2019年間,李翁又在新北市金山區住處,架設鳥網、捕獸夾等器具,陸續獵捕鳳頭蒼鷹1隻、領角鴞4隻、黃嘴角鴞1隻及台灣藍鵲3隻,得手後將該等保育類野生動物以鳥籠關養在住處後院。
去年11月17日,調查局台南市調查處調查官持搜索票進入李翁家中搜索,查扣上敘保育鳥類,其中一隻領角鴞於查扣時飛走,後續將查扣鳥類責付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依法收容評估是否野放或為適當處理。
李翁則於檢察官偵辦時,進行認罪協商,坦承所有犯行,並指出先前就曾販售3隻台灣藍鵲給陳姓男子,售得2400元。
法官審理時,陳男則證稱,自己是向一名自稱是「金山藍鵲」男子分兩次購買保育鳥類,一共支付2400元,而購鳥對象就是李翁。
法官認為,李翁違反販賣保育鳥類兩次,已觸犯野生動物保育法,且犯意各異,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另又違反同法規定,捕獵保育鳥類,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應併執行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不法所得及犯案工具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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