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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傳「水神」被NCC警告 中天新聞提告仍吞敗

2021/10/21 11:30

NCC認中天新聞天刻意宣傳「水神」,除給予警告並要求應立即改正;中天雖不服提告,仍遭北院判決敗訴。(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認為,旺旺中時媒體集團旗下中天新聞台刻意宣傳「水神抗菌液」,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以原處分給予警告並要求立即改正。中天不服提告,仍遭台北地院判決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2月27日下午1時41分,中天播出「微酸性電解次氯酸水國外研究:人體無危害」報導時,以正面語氣介紹次氯酸水,輔以醫學研究佐證及化學老師解說,多次呈現旺旺捐贈「水神抗菌液」的畫面。

同天下午4時44分,中天另播出「免費防疫也遭罰?民眾領嘸"次氯酸水"大為光火」報導,提到台北市政府認為「旺旺水神」官方網站刊登廣告恐違反藥事法規定,並透過記者口述、圖卡,說明「水神」具抗菌效果。

NCC認為,中天這兩次報導均刻意宣傳「水神」,分別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以原處分給予警告,並要求應立即改正。

但中天請求撤銷原處分,提告主張,報導是為配合政府防疫宣導,除提醒民眾使用「水神」外,也要勤洗手,且「廣告」必須符合「行銷」及「傳播」兩要件,第一次的報導並非以行銷為目的,單純希望透過專家解說水神,讓旺旺再免費發放時,使民眾了解其防疫效果,藉此紓緩當時國內面臨防疫物資不足的困境,第二次的報導只是希望透過解說,讓觀眾得知停止免費發放的原因。

NCC解釋,中天透過正面介紹次氯酸水成分及效用,多次呈現中天關係企業旺旺生產的「水神」使用畫面及圖像,使聽眾將兩者作連結而達到宣傳目的,並引用圖卡及廣告標語等,確為廣告,已違法。

北院根據新聞畫面認定中天在在宣傳「水神」具特定效用,並露出商品品牌名稱,已達「行銷」程度,因此NCC以原處分給予警告並要求應立即改正,並無違誤,判中天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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