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媳涉虐死公公還在審 又跑到派出所襲警再遭訴
戚女被控虐死九旬公公尚由法院審理中,未被羈押的她今年7月19日又無故跑到派出所攻擊員警,被依妨害公務罪嫌起訴。(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北市戚姓女子被控虐死九旬公公,遭高等法院依殺人罪判刑15年,但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然而,未被羈押的她,今年7月19日又無故跑到派出所且不顧勸離,出拳攻擊員警左肩,今被士林地檢署依妨害公務罪嫌起訴。
起訴指出,7月19日下午2時許,戚女跑到台北市警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內,遭謝姓員警勸離,她心生不滿竟出拳攻員警左肩;戚女後來辯稱並非故意攻擊員警,也不記得員警在執行公務,「只有給員警小小拳,就是不會痛的程度」。
士檢偵結,認定戚女涉犯刑法中妨害公務罪嫌,依法起訴。
戚女另被控於2018年12月20日照顧高齡97歲公公時,不但要求公公罰站任憑責罵,後還關進浴室並推倒,害公公頭撞洗手台、地磚及馬桶,同時沖冷水、噴殺蟲劑,腳踩胸口,最終導致公公死亡。
士院一審根據醫院所做精神鑑定,認定戚女患慢性思覺失調症,案發時有幻聽、妄想症狀,精神嚴重缺陷導致無法理解判斷現實,即便案發後住院強制治療,仍不時與病友和醫護起紛爭,還曾拿刀追殺母親,因此認定她犯案時沒有辨識行為能力,判處無罪,監護治療5年。
但高院二審依據公公傷勢、看護證詞、以及台大醫院精神鑑定結果,認為公公胸前有大面積傷勢、肋骨骨折,研判生前遭戚女持續攻擊、傷害、凌虐,造成死亡結果,並認定戚女犯案當下具辨識行為能力,凌虐手法踐踏人性尊嚴,犯後不知悔改、一再虛構事實,改依殺人罪判處15年。
最高法院則指,高院判決只說明認定戚女未達心神喪失的理由,卻未敘明不採信未達精神耗弱的理由,調查未盡、理由不備,另檢方是依傷害致死罪起訴,高院變更起訴法條,認定間接故意殺人,理由說明不足,撤銷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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