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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世媳虐公公害死 無罪理由曝光

士林地院雖認定戚女是兇手,但因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依法判決無罪,另考量戚女必須長期接受接受持續、規律的精神醫學專科評估與治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資料照)

士林地院雖認定戚女是兇手,但因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依法判決無罪,另考量戚女必須長期接受接受持續、規律的精神醫學專科評估與治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資料照)

2019/07/04 12:13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戚姓媳婦認為九旬公公從小對丈夫不佳,去年12月20日起,連續兩天虐打公公害身亡。士林地院今審結全案,孫認定戚女是兇手,但因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依法判決無罪,另考量戚女必須長期接受接受持續、規律的精神醫學專科評估與治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可上訴。

合議庭審判長郭惠玲、陪席法官李郁屏、受命法官林妙蓁組昨認為,戚女早在2014年6月底就被衛福部通報為嚴重病人,並曾於各醫院住院治療,本案案發還要親生母親去跳樓,案發後又在派出所作筆錄時說:「公公將丈夫當成搖錢樹」、「公公跟所有人都有仇」等語,甚至在強制送醫治療後,仍因躁鬱症發作,不斷在病房與他人起衝突。

合議庭另審酌戚母、杭姓丈夫證詞後認為,戚女長期交替出現躁症、憂鬱症狀,有幻聽、被害妄想、被控制妄想、思考被得知等精神病症狀,認知功能及社會功能有部分障礙,罹有雙極型慢性情感型思覺失調症,且戚女案發當下無法理解及判斷現實事務、妨害邏輯推理。

合議庭因此認定,戚女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具有刑法第19條第1項情形,即「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因而諭知無罪。

至於為何令入相當處所施行監護5年?合議庭解釋,戚女在精神治療期間,因無病識感而服藥不規律,且有大量飲酒習慣,加上醫師建議戚女應強制住院接受治療,以及為防再度出現類似本件憾事,造成戚女家人沉重負擔,認定戚女必須長期接受接受持續、規律的精神醫學專科評估與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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