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國中女收窮小子500元在廟旁野戰 媽媽氣炸了...
2021/09/02 08:45
媽媽見到讀國中的女兒,以500元與窮小子在土地公廟旁性交易的訊息,氣得向警方報案。(情境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黃姓男子去年3月透過交友軟體,聯絡年僅13歲的國中女學生小芳(化名),雙方在沙鹿區一間福德祠旁(土地公廟),以500元性交易,不料,小芳的母親見上述對話氣炸了,台中地院審理時,黃男承認與小芳性交易,但辯稱誤認小芳是16歲少女,台中地院認為,小芳曾告知黃男真實年齡,不過,黃男也可能穿著打扮,誤認小芳年滿14歲以上,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輕判4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高中畢業,幫母親經營店鋪的黃男,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國中女學生小芳,去年3月4日凌晨,他聯繫小芳,詢問「妳多久沒有打砲」、「要打砲才去約妳」、「妳要多少?500」,雙方達成協議,約在小芳住處附近超商見面,不過,黃男阮囊羞澀,身上只有1000元,還要預留其他花費,沒錢到汽車旅館,遂與小芳在一處福德祠旁性交易,之後支付500元費用。
不料,小芳母親於女兒手機中,見到上述500元的性交易對話,氣得向警方報案,台中地院審理時,黃男坦承犯行,但她宣稱小芳舉止成熟,且小芳於訊息中,指自己16歲,如果知道小芳僅13歲,他不會與小芳性交易。
不過,法官卻認為,小芳供稱當時曾告訴黃男,自己只有13歲,16歲是輸入時按錯鍵,法官認為,依小芳當時穿著、打扮、照片與對話內容,黃男應該知道小芳年幼,黃男甚至諷刺「妳才幾歲而已」,顯示黃男知道小芳未滿16歲,但無從得知小芳年僅13歲,基於「罪證有疑,利歸被告」,認定黃男觸犯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可判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考量黃男坦承犯行,雙方已和解,輕判徒刑4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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