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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劣!男與少女上床才被起訴 竟又帶13歲女網友2度嘿休

黃男帶少女到摩鐵、住處2度發生性關係。圖非當事人。(情境照)

黃男帶少女到摩鐵、住處2度發生性關係。圖非當事人。(情境照)

2021/08/26 12:44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黃姓男子與未成年少女性交,2019年8月被起訴,正由法院審理中,仍不知悔改,半年後就在交友軟體認識年僅13歲的少女,並帶她到摩鐵、住處2度發生性關係,奪走她的初夜,少女父親無意間發現女兒手機中有黃男與女兒在床上的合照和女兒的裸照,震驚不已,全案才爆發;高等法院斥責黃男利用被害少女僅13歲,缺欠性自主判斷能力,竟一再犯下同類案件,惡性不輕,今判黃3年8月徒刑。

判決指出,黃男2020年2月於交友軟體認識年僅13歲的被害少女,明知少女告訴他,她目前13歲,念8年級,至5月才滿14歲,幾天後竟帶她到他的住處、摩鐵共發生2次性關係。

幾天後,少女父親早上叫她起床並準備上學,他因認為女兒最近時常夜歸頗不尋常,追問究竟和哪位同學外出,少女支吾其詞,最後終於說出都是和黃男在一起,父親覺得有異,搶過女兒手機檢查,驚覺手機中竟有黃男與女兒在床上的合照和她的裸照;經逼問後,女兒才坦承2度和黃男發生性關係,父親氣得對黃男提告。

黃男在檢警應訊均指稱,和少女是男女朋友,是在你情我願情況下2度發生性關係,但不知道她未滿14歲,還硬拗說是少女先挑逗才發生性關係,辯護律師並指稱,因少女已同意性行為,刑法學上可構成阻卻違法的承諾,不算是被害人。

但被害少女反駁黃男說詞,證稱認識黃男時,2人就互問對方的年紀,當時她就把生日告知黃男,及她還未滿14歲,黃男還到她就讀的國中接他下課,質問黃男為何要說謊。

高等法院審理認定,黃男和辯護律師相關辯詞均非事實,並怒斥黃男犯下本案前,才因另案和未成年少女性交的犯行遭起訴,竟在短時間內再犯下同類犯罪,不應輕縱,今判黃男3年8月徒刑,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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