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隊小隊長涉貪遭停職 他興訟哭窮仍遭駁回
2021/08/24 13:05
黃臺明原任偵查隊小隊長,因涉貪遭起訴,另遭北市府依法停職,雖他不服停職處分而提起行政訴訟,仍遭北高行判決敗訴。(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原北市警局萬華分局偵查隊小隊長黃臺明,涉嫌於2017年間包庇轄區賭場業者並收賄21萬元,事後遭地檢署起訴,另被台北市政府依法停職。黃自認清白,且停職處分嚴重影響家計,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認定只要警員「涉嫌貪污罪」且遭「起訴」,權責機關並無裁量權限,「只能」核布停職,判黃員敗訴,可上訴。
黃員主張自己在檢警歷次訊問時,一概否認收受賄賂,反而是賭場業者陳述前後不一,檢察官卻未詳加調查便將他起訴,且案件未判刑定讞前仍應受無罪推定,北市府卻直接作成原處分要他停職,也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原處分應屬違法。
黃員並強調自己從警多年,屢破重大刑案、接受表揚,可見他注重自身清譽,卻因他人誣陷無端纏訟數年,甚至因停職僅能受領微薄俸給且公務員不能兼職,導致家庭生計陷入重大危機,即便未來獲判無罪,也已發生重大損害,請求撤銷原處分。
北市府解釋,黃員既然遭檢方起訴,已該當「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中停職要件,且「應」予以停職,北市府並無裁量權限。
北高行指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警察涉嫌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第一審判決前,權責機關(本件為北市府)即應給予停職處分,並無其他裁量權限,且涉犯貪污罪被起訴的警員,若持續行駛警察職權,也難獲社會認同、信任,嚴重損及政府威信,故該規定並未違反比例原則。
況且,黃員「涉嫌貪污罪」且遭「起訴」符合停職的2項要件,就算聽取他的陳述,也無任何實益,判黃員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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