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要求高市府拆鄰居違建 女屋主敗訴確定
高雄市一名陳姓女子檢舉隔鄰的3棟透天厝增設違建,並在防火巷放置瓦斯桶,危害公安。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回函稱,若有涉及違建,將請違章建築處理大隊核處。陳女不滿意,興訟求拆。圖為高雄市區建物景色。(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高雄市一名陳姓女子檢舉隔鄰的3棟透天厝增設違建,並在防火巷放置瓦斯桶,危害公安。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回函稱,若有涉及違建,將請違章建築處理大隊核處。陳女不滿意,興訟求拆,但最高行政法院指出,人民無權申請拆除違建,且工務局的回函並非行政處分,不得提起撤銷訴訟,日前裁定陳女敗訴確定。
陳女去年發現,3棟透天厝鄰居在防火巷那面增設違建,並擺設瓦斯等危險物品,危害公安,向高市府檢舉。工務局回函,若有涉及違建,將請違章建築處理大隊依權責核處,至於放置瓦斯桶一事,則由消防局答覆。
陳女不滿工務局回函,提告要求法院准許優先拆除鄰居違建並撤銷該回函。一審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指出,陳女並沒有請求主管建築機關查報、認定及拆除違章建築的請求權,檢舉違章建築,性質上僅是「促使」行政機關發動職權,並非屬於「依法申請之案件」,行政法院無法受理。
高高行表示,高市府拆除違建有「訂定優先拆除順序」,對於陳女的檢舉案,不負有應作為的義務,也就是工務局未依陳女請求拆除,陳女亦不得主張自己的權利或法律利益受損,而訴請工務局拆除鄰居違建。
陳女抗告主張,高高行未考量她的居住安全等法益確實已受侵害,也沒審酌「有權利必有救濟」的憲法精神,逕認她無權請求拆除,違反憲法保障的訴訟權。
最高行維持高高行見解,指陳女檢舉違建,僅能促使主管機關發動勘查並決定是否拆除,但法律並未賦予人民有申請主管機關作成拆除決定的權利,就算工務局未依她的檢舉拆除違建,也無法說明陳女權利因此受損。
最高行認為,工務局的回函並未發生任何法律效果,性質上僅屬行政機關的單純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行政處分,陳女不得提起撤銷訴訟。至於陳女要求優先拆除鄰居違建,最高行亦同意這不是「行政訴訟法」規定的「依法申請之案件」,無法受理,駁回其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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