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空氣槍逼傳播小姐口交還逼匯款 惡狼判刑8年
2021/07/15 12:26
曾姓男子持開山刀、空氣槍逼一名傳播小姐A女口交後,還逼她透過網路銀行匯款,並奪走戒指、手錶、項鍊等物,新北地院依攜帶兇器強制性交及恐嚇取財罪,判處曾男8年徒刑,可上訴。(情境照)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去年9月,曾姓男子持開山刀、空氣槍逼一名傳播小姐A女口交後,還逼她透過網路銀行匯款24000元,並奪走戒指、手錶、項鍊等物,新北地院審理後,依攜帶兇器強制性交及恐嚇取財罪,判處曾男8年徒刑,可上訴。
檢警調查,去年9月16日晚間6時許,曾男持開山刀、空氣槍進入新北市永和區一間摩鐵後,再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傳播公司聯絡,表示要找小姐陪唱歌、喝酒。
檢方調查,曾男先把開山刀放在房間床頭,見到A女進房後,隨即拿空氣槍向A女揮舞展示,出言恫稱:「妳不要哭,乖乖的我不會對妳怎麼樣」等語,強逼A女口交得逞。
檢方調查,曾男再向A女佯稱:「我老闆要我出來搶劫,希望妳配合提供金錢、財物讓我回去交差」,逼迫A女透過網路銀行匯款24000元至其帳戶內,還奪走戒指、手錶、項鍊等物。
法院審理時,曾男僅坦承恐嚇取財,否認強制性交,他辯稱:「我沒有拿開山刀、空氣槍威脅A女口交,我找A女性交易,原本價錢是6000元,A女卻要價12000元,經質疑後,A女同意以6000元進行交易,但A女看到我有入珠後,又拒絕性交易,所以雙方並未實際進行性交」。
合議庭依據被害者及證人證詞判定確有強逼口交及恐嚇取財一事,斥責曾男為滿足個人私慾犯案,危害A女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且使A女留下難以抹滅的理創傷,應予嚴加非難,犯後仍飾詞否認,態度尚非良善,考量他已與被害者和解,賠償3萬元,判刑8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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