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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弱智女控網友性侵、恐嚇後人間蒸發 社工持續找尋

    弱智女控告網友性侵後,卻人間蒸發,社工也找尋不著。(示意照)

    弱智女控告網友性侵後,卻人間蒸發,社工也找尋不著。(示意照)

    2020/09/04 16:43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蘇姓男子在網路結識A女,雙方發生性行為。事後,A女報警指控蘇男強暴她,因A女是中度智能障礙,蘇男被警方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嫌送辦;但A女經苗栗地檢署傳喚未出庭,社工查訪發現A女竟已搬離住所,電話也變成空號,檢方無從查證,裁定不起訴。不過,蘇男為阻止A女報警,曾傳訊嗆散布A女裸照,構成恐嚇罪,被苗栗地方法院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

    蘇男透過JD網路交友軟體APP結識A女,雙方於去年6月20日約出碰面,蘇男將A女帶往租屋處,發生2次性行為。

    事後,A女傳訊蘇男說要告他妨害性自主,蘇男反嗆A女,「沒關係,你要跟我玩是嘛?我會公開妳的照片」等語,威脅A女若敢報警,將散布A女的裸照。

    A女面對蘇男嗆聲,還是報警處理,並表明自身是中度智能障礙者,一次告蘇男涉嫌加重強制性交、恐嚇危害安全2罪嫌。

    A女指控,雙方約見面的當天,蘇男於上午9點多載她回租屋處後,將她拉至廁所,她有口頭拒絕,但蘇男仍對她強制性交1次,之後雙方一起出門買酒返回,蘇男當天中午再不顧她口頭拒絕及推拒,又違反她意願而完成性交1次。蘇男則堅決否認,稱他是經過對方同意發生性行為,對方並未拒絕。

    警訊後,將蘇男依法送辦。但檢方於開偵查庭期間傳喚A女,未能到庭就指訴具結或提供相關證據供檢察官調查真偽,且經請社工查訪,A女已搬離住處,電話也變成空號。

    另,檢察官依據A女驗傷單顯示,A女身體並無明顯外傷,且處女膜也無新撕裂傷,加上依據 A女於警詢時,對於員警所詢問之問題,對於男女間性交行為之相關用語皆能清晰理解、陳述及表達意見,並未較一般人有顯著減低之情形,難認已達「不能或不知抗拒」性交行為情況。

    因此,檢察官對A女指訴內容存疑,加上蘇男堅決否認,認蘇男涉加重性交罪嫌疑不足,不起訴。

    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表示,該案A女已成年,因是身心障礙者,所以依法指派社工給予法律支持,社工於警方偵辦階段都陪同協助,但於該案進入司法偵查時,A女就消失失聯,雖有與A女家人聯繫,但家屬也稱不知A女去向,至今仍在找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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