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校園停車遭壓傷截肢 法官打臉勞保局判校方賠償
2021/07/14 07:22
孫姓職員在校園被壓傷截肢,高雄高分院認定職災判校方賠償。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永安國中孫姓助理在學校被機車壓傷截肢,請求職災等賠償79萬元,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大逆轉,不採信勞保局的鑑定報告,判決校方要給付21萬元定讞。
孫姓原告指出,2009年1月23日受僱永安國中擔任業務助理,2017年2月2日上班,騎乘機車進入校園車棚時,因壓到掉落樹枝,機車倒地壓傷左腳流血、左下肢骨折後,於隔月4日因糖尿病併發傷口感染,造成蜂窩性組織炎,進行左膝上截肢手術。
他說,受傷截肢屬於職業災害,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扣除勞保局發給失能給付金額,尚可請求38萬元外,學校未善盡安全防護及校園環境清潔責任,他因枯枝、落葉散落而受傷,另可請求看護等費用41萬元,總計79萬元。
永安國中則辯稱,孫被機車壓傷與截肢沒有因果關係,勞工局並多次認定,截肢與職災無關,他又無法舉證學校有防護疏失,拒絕賠償。
橋頭地院以勞保局鑑定報告等理由,判決孫男敗訴後,他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為,縱使孫是停放機車不慎,被壓倒受傷,因事故地點在學校,應屬職業災害,未採信勞保局的鑑定報告,另認定學校在防護方面沒有過失。因此,審酌孫男請求款項,認為校方賠償21萬元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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