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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意「病歷紀錄員」看診、開藥 中壢懷寧醫院院長判刑1年10月

2021/06/15 23:17

中壢懷寧醫院(見圖)院長吳清彥大膽授意無醫師資格的「病歷紀錄員」許育名、蔡智敏替病患看診、開藥,高等法院今維持一審判決,仍判吳男1年10月。(資料照,記者鄭淑婷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桃園市中壢懷寧醫院院長吳清彥被控大膽授意無醫師資格的「病歷紀錄員」許育名、蔡智敏替病患看診、開藥,吳男否認犯行,但證人指證歷歷,蔡男因認罪獲緩起訴處分確定,高等法院今依違反醫師法,仍判吳男1年10月、許男1年徒刑;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清彥分別於2016年9月、12月僱用畢業於中國醫藥大學中醫學系的許男、菲律賓法蒂瑪大學醫學系畢業的蔡男擔任病歷紀錄員,許、蔡2人均未考取醫師執照,吳男卻要求2人執行看診、開立醫囑單等醫療行為,被人錄影蒐證並檢舉,桃園地檢署於2017年發動搜索。

檢方偵查時,吳男否認指示許、蔡2人執行醫療行為,辯稱都有明確制止,且於會議時要求院內人員不得稱2人為醫師;不過,院內醫護人員指證歷歷,還有護理人員於搜索時,才知原來2人不是醫師;另有醫師證稱,曾向院方反應這樣違法,但都沒有用,只好選擇離職,避免跟他們共事。

許、蔡2人也坦承被要求執行醫療業務。許男說,當初應徵時的職稱是行政主任,做一些醫療紀錄等工作,後來因人力不足,院長要他幫忙開立醫囑等,後來知道要做醫療行為,沒多久他就離職了;蔡男則說,院長有指示他開立醫囑等工作。

桃園地院綜合認定,吳男說詞乃卸責之詞,明知許、蔡2人無醫師執照,卻授意2人執行醫療行為,依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判他1年10月徒刑、許男1年徒刑;至於蔡男則在檢方時獲緩起訴處分確定。

全案上訴後,吳、許坦承犯行,但都主張一審判決太重,高等法院則認定一審判決妥適,今判決駁回上訴;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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