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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意「病歷紀錄員」為病患看診 中壢懷寧醫院院長判刑1年10月

授意「病歷紀錄員」為病患看診,懷寧醫院院長判刑1年10月。(記者鄭淑婷攝)

授意「病歷紀錄員」為病患看診,懷寧醫院院長判刑1年10月。(記者鄭淑婷攝)

2020/10/10 15:08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桃園市中壢區懷寧醫院被檢舉僱用密醫看診,65歲院長吳清彥以「病歷紀錄員」為名僱用許姓、蔡姓男子,卻授意有醫學背景但無醫師執照的2人執行醫療行為,吳男否認犯行但證人指證歷歷,桃園地院日前依違反「醫師法」判處吳男1年10月、許男1年徒刑,蔡男因坦承犯行已獲緩起訴處分。

判決指出,吳男對醫院新進人員聘僱有決定權,分別於2016年9月、12月僱用許、蔡2人擔任病歷紀錄員,許男畢業於中國醫藥大學中醫學系、蔡男則是菲律賓法蒂瑪大學醫學系畢業,有醫學背景但都未考取醫師執照,吳男卻要求2人執行看診、開立醫囑單等醫療行為,被人錄影蒐證並檢舉,桃園地檢署於2017年發動搜索。

吳男否認指示許、蔡2人執行醫療行為,辯稱是非醫師者的私人偶發行為,都有明確制止,且於會議時要求院內人員不得稱2人為醫師;不過,院內醫護人員指證歷歷,還有護理人員於搜索時,才知原來2人不是醫師,另有醫師證稱,曾向院方反應這些人不OK、這樣違法,但都沒有用,只好選擇離職,避免跟他們共事。

許、蔡2人也坦承被要求執行醫療業務,許男說,當初應徵時的職稱是行政主任,做一些醫療紀錄等工作,後來因人力不足,院長要他幫忙開立醫囑等,後來知道要做醫療行為,沒多久他就離職了;蔡男則說,院長有指示他開立醫囑等工作。

法官從證人證詞及院內查扣的卷證,認為吳男說詞不足採信,明知許、蔡2人無醫師執照,卻授意2人執行醫療行為,依「醫師法」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判處他1年10月徒刑、許男1年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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