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檢者大廳取餐2分鐘挨罰15萬 因防疫人員指示而誤認獲撤銷
居檢者社區大廳領餐2分鐘挨罰15萬元,里幹事曾要求下樓領防疫包,桃園地院法官認為足以使人誤認社區大廳屬居檢範圍,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撤銷。(資料照,記者陳恩惠翻攝)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桃園市苑姓女子居家檢疫期間,擅離住所2分鐘到社區大廳取餐挨罰15萬元,苑女喊冤「居檢初期,里幹事曾指示到大廳領防疫包,我以為大廳也屬居檢範圍內」,桃園地院法官於判決中指出,苑女是因防疫人員指示,誤認可以到社區大廳,主觀上並無故意或過失,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苑女於去年3月21日從加拿大返台,應居檢至4月5日解除,被警方查獲曾在3月28日晚上9點06分,擅自到社區大廳取餐,桃市府衛生局依「傳染病防治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裁處15萬元,苑女提出訴願被駁回,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苑女喊冤,居檢初期,里幹事曾指示她到大廳領取防疫包,里幹事為防疫人員,她因此認為「下樓至大廳」仍屬居檢通知書上所載「留在家中不外出」範圍,後因家中食材用罄,餐點外送員拒絕上樓,遂自行到大廳取餐,前後僅2分鐘、全程戴口罩,並非故意違規,縱使被認為有過失,依據比例原則,裁罰金額也應是最低額度10萬元。
桃市府主張,苑女若對居檢定義不清楚,可逕行向防疫人員或尋求台灣親友協詢,且依防疫人員指示下樓取防疫包,與後續自行擅離居檢地點,兩者是不同的,裁罰金額則是依據違規情節、可能接觸人群等標準。
判決指出,苑女確實曾依防疫人員指示到大廳取防疫包,雙方對此都不爭執,既然防疫人員是依法執行職務之人,更應遵守法令規定,不得便宜行事,要求居檢者到大廳領取物資,此舉確實足以讓人誤認大廳為合法範圍,而衛福部公布的居檢範圍定義,是在苑女為行為之後,另審酌苑女下樓僅短短2分鐘、全程戴口罩,認為她主觀上並無故意或過失,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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