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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幫慣用「自首換減刑」伎倆 法界:法官不一定買單

2021/03/10 23:28

黃男及其他4嫌凌虐毆打侵吞籌組詐騙機房款項的兩人,造成1死1重傷,犯案後都自首,承辦檢察官請法官不要讓這幾人減刑。(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南投地檢署10日指出,「自首換減刑」是黑幫犯案常見伎倆,且自首前還串供滅證,顯非真心悔悟,因而要求法院從重量刑。曾任法官的律師陳志祥表示,犯嫌在公共場所行兇,只是為了減刑而自首,這種行為法官不一定買單,不減刑的機會很高。

陳志祥指出,2005年以前自首是必減刑,因而衍伸出不少有爭議的事件,例如:車禍撞到人之後不協助傷者就醫,反而先跑到派出所自首。修法後,賦予法官裁量空間,較具彈性,也可避免有人濫用自首換減刑。

陳志祥表示,如大庭廣眾下犯案,因為檢警馬上就可以鎖定行為人,即便犯嫌立刻跑去自首,實務上也可能不會認定符合減刑要件。他強調,自首減刑的要件早已修正,民眾千萬不要誤解法條,以為自首一定可以減刑,進而萌生犯罪念頭。

一名刑事庭法官說,法院會斟酌自首的「動機」及現場情況,再決定是否減刑。例如:警察執行酒駕臨檢,一開車窗就聞到酒味,此時就算駕駛在酒測前就承認酒駕,仍不符合自首;又或是警察因為槍砲案件執行搜索,搜索一半,被告突然從抽屜中掏出一袋毒品,這種「情勢所逼」的自首,無法減刑。

他指出,黑幫慣用的自首換減刑伎倆,法院並非全部買單,承審法官會看其動機與悔意,並審酌即使不自首,檢警是否仍追緝得到真兇,再判斷是否符合減刑要件。故若是基於預期可獲寬典的自首,也可能不減刑。

他說明,檢警已「確切之根據得合理之可疑」,鎖定犯罪嫌疑人,例如:監視器畫面清楚拍到其面容或車牌,與犯罪有直接、明確與緊密的關聯,此時即便行為人主動到警局承認犯罪,法院仍不會認其為自首。他呼籲,台灣法制已經不是自首就必然減刑的年代,民眾應有此法制觀念,以免誤判情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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