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殺人妻/被警鎖定追查才自首 法界:不應減刑
2020/04/17 05:30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司法實務界人士指出,刑法第62條規定自首要件,是對於未發覺的犯罪,在檢警知悉犯罪事實及犯人前,向檢警坦承犯行,且主觀上接受法律制裁,才構成自首。法界人士對於新竹男子電殺人妻棄屍案是否構成自首要件,有不同看法。
有檢警人士認為,死者丈夫報案妻子失蹤後,警方從監視器畫面發現吳男將王女載走,此後王女人間蒸發,警方已依此認定,吳與王女失蹤絕對脫不了關係,再加上吳男在警方查訪時欺騙警方,檢警認為吳的問題很大,由此可顯然看出,吳確知逃不過追緝才找上警方表示接受制裁,此舉能否成立自首,有爭議空間。
曾任司法官的一位律師則認為,從已知案情看,吳男現身派出所前,警方僅知王女失蹤,不知她遭殺害,檢警應還沒有掌握王女遭毒手的犯罪事實,嚴格來講屬於「未發覺的犯罪」,吳應符合自首要件。
律師表示,依歷來實務審判結果,多數法官對於自首的認定較寬鬆,因為鼓勵自首的目的在於減少檢警耗費偵查資源,因此審理上標準較為寬鬆。不過另一位曾任司法官律師認為,檢警已鎖定吳男,認為他是王女失蹤疑犯,已有如此認定,若仍認同他是自首,恐不符公平正義。他說,日後殺人犯若有樣學樣,得知被檢警鎖定就上警所主張自首,後果不堪設想,建議對於這類有爭議的自首,不應給予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