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瓶面膜粉1萬8...婦花9萬買保養品換免費做臉 想退費討不回
2021/03/10 11:00
婦人花9萬買保養品換免費做臉,事後她反悔想退費卻討不回。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資料照)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陳姓婦人到知名生活百貨逛街,被某品牌專櫃小姐邀約到店裡接受免費清潔粉刺服務,陳女隔天去店裡,花了9萬元買了潔膚霜、保濕面膜粉共16瓶各式保養品,換取免費做臉服務,事後陳女反悔想解約,該品牌人員以「產品已開封」為由拒絕,法官也認為陳女事後片面解約於法不符,判她敗訴。
判決指出,2019年10月5日晚間8點多,陳姓婦人到知名生活百貨逛街時,遇到某品牌專櫃小姐向她推銷洗面乳,專櫃小姐還邀她到另家生活館的專櫃接受免費清潔粉刺服務;隔天,陳女依約前往後,被專櫃人員推銷她購買一批保養品,且承諾只要買保養品就能呼受免費做臉服務。
陳女心動,買下了1瓶1萬8千元的保濕面膜粉、1瓶1萬的保濕水之泉、1瓶7500元的緊緻收斂水、1瓶6千元的山茶花卸妝水等共16項保養品,總價9萬餘元,但陳女一時拿不出這麼多錢,於是用分期方式,每月花3千元、簽約3年,按月繳納2500元。
後來,陳女雖然陸續到店裡接受5次做臉服務,但當她事後反悔想解約時,公司卻以產品已開封為由,拒絕解約退費,經協調後,公司答應退她12500元未解封商品的錢,但陳女仍不滿意,於是向該公司提告求償9萬元。
高雄簡易庭審理時,法官認為,陳女和該公司鬧出糾紛時,陳女已把寄存在專櫃的商品全數攜回使用,且雙方買賣契約成立後,公司也依約向陳女交付商品,並履行無償美容護理的附隨義務,加上陳女未能提出證據證明買賣契約有何法定解除原因存在,因此判陳女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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