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小女友嘿咻4次後挨告 法官認非性侵仍判刑
吳姓男子與少女在嘉義市中正路上的飯店休息性交。(記者林宜樟攝)
〔記者林宜樟/嘉義報導〕嘉義市吳姓男子,去年4月結識15歲少女後交往,曾4次在市區旅館、飯店內性交,後來少女去驗傷,並稱不願性交;案經檢警調查後起訴,嘉義地方法院審理時認為,少女曾說她有推吳男,但對方並沒有打她及壓制她,性交後2人互動正常,認為無違反意願,依刑法227條第3項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男女為性交者,4次性交各判吳男有期徒刑5個月,應執行8個月。
26歲吳姓男子去年4月結識15歲少女,當月2次在某旅館與少女性交,5月再1次;5月初2人因故分手,吳男再追求後又再一起,5月13日2人在市區中正路上某飯店再性交一次,事後去民雄鄉與朋友慶生;事後,少女去醫院驗傷,案經警方調查,少女稱不願再與吳男性交,有用手推、腳踢,但仍被性交,案經檢方以強制性交罪嫌起訴。
法院審理時,少女稱自己有猜到一起去旅館,吳男會想和她有性行為,並猜吳男當下應該是以為自己是「口是心非」;慶生那天買麥當勞吃,因天氣熱,就去旅館裡吃,稱不知道為何不在麥當勞內吃就好,而離開後,2人去烤肉慶生,互動正常無異樣。
法官認為,2人曾在旅館性交,若單純聊吃東西可在免費開放式空間,選擇旅館付費休息,通常另有目的;審理時,少女有說自己推吳男,但吳男沒有打她或強迫、壓制等傷害行為,驗傷診斷書無其他明顯外傷,與一般強制性交犯罪被害人掙扎留下傷勢或衣褲破損等情節未盡相符。
法官認為,檢方以強制性交罪起訴吳男,但審理資料難確信為強制性交行為,變更為刑法第227條第3項審理;審酌吳男明知少女未滿16歲,心智發育未成熟健全,對性行為缺乏完全自主判斷力,竟未克制情慾,與少女性交,對少女身心健全、人格發展產生不良影響,考量吳男犯後態度,尚未以暴力手段犯案,4次性交各判有期徒刑5個月,應執行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