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犯開贓車被攔查竟衝撞 未表明「警察」身分妨害公務判無罪
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見解,認定桃園警方並未表明是「警察」身份,且員警停擋卓男的公務車車身,並未標示機關名稱或「公務車」字樣,也未裝設警報器,與私車家無異,無法證明卓男知悉攔查者是警察,今仍判卓男被訴妨害公務等罪為無罪。(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卓姓通緝犯去年在桃園竊得一部小客車後遭警攔查,警方為阻止其脫逃,特地將公務車停擋在卓男前方,並喝令卓男下車受檢,卻遭他駕駛該贓車衝撞,檢方依妨害公務等罪起訴卓男;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見解,認定桃園警方並未表明是「警察」身份,且員警停擋卓男的公務車車身,並未標示機關名稱或「公務車」字樣,也未裝設警報器,與私車家無異,無法證明卓男知悉攔查者是警察,今仍判卓男被訴妨害公務等罪為無罪;檢方可上訴。
桃園檢方起訴稱,卓姓通緝犯去年2月14日12時,駕駛竊得的小客車,停在桃園市蘆竹區中山路57號前,被警方發覺為失竊車輛,因此以公務車斜停擋在該失竊小客車左前方欲加以攔查,吳姓警員和彭姓實習警員並拍打車窗喝令卓男下車受檢,但卓男拒不下車,還駕駛該失竊小客車衝撞停擋在前方的公務車,涉嫌妨害公務及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的物品罪嫌。
一審判卓男被訴妨害公務等罪嫌均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檢方指稱,吳員、彭員上前攔查、令卓男下車的時間長達10秒,卓男應可辨識吳員等人是警察,且卓男駕駛贓車,且是通緝犯,應知悉攔查者是警察。
高等法院審理指出,依據警員蒐證密錄器錄影的影像內容顯示,吳員用來停擋在卓男的公務車外觀與一般私家車輛無異,車頂無警報器,車身亦沒有標示機關名稱或「公務車」字樣,由該車輛外觀, 難以察覺為警用公務車;且自員警攔查、喝令卓男下車、壓制他,直到上手銬的全部過程,均未錄得已表明為「警察」的聲音,亦未錄得警報器鳴響聲。
此外,彭姓實習警員當時雖穿著警察制服,但他下車後,立即緊靠卓男所駕贓車駕駛座的左後方、接近後座位置,剛好被該車B柱阻擋,以卓男所在的駕駛座位置,在未轉頭朝左後方觀看或以照後鏡查看情形下,無法證明卓男瞬間即可見到彭員衣著及其字樣,而可以辨識為警察;而且彭員數秒後即後退到車尾,改由吳員上前持棍棒敲擊車窗,卓男則雙手抱頭,為了逃離而駕車衝撞停擋的車輛,前後過程未超過10秒,過程中均未聽到有人表明為「警察」或有警報器鳴響等情事,無證據證明卓男在案發當時知道,或可以判斷攔車、命令他下車的人為警察,而且所衝撞的車輛是公務車,因此判卓男無罪。
另外,卓男涉嫌攜帶起子等作案工具,竊取贓車等犯行,一審被判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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