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創兩內鬼收2千多萬回扣賤賣面板 賠償犯罪所得改判緩刑
群創光電向調查局檢舉揪出兩內鬼,一審依背信罪各判楊、林6月徒刑,2人上訴後將犯罪所得全部賠償群創,且坦承犯行,高等法院認定2人有悔意,無再犯之虞,今輕判楊1年10月、林2年徒刑、均緩刑5年。檢方可上訴。圖中人物均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股票上市的面版大廠群創光電前業務第一總處總處長楊桂康、前行動產品事業三處處長林肯同,涉嫌於2014年初起,利用銷貨職權賤賣公司生產面板,提高代理商獲利,再按交易所得向代理商收受4成至5成不等的2377萬餘元回扣,群創光電查覺後向調查局檢舉揪出兩內鬼,一審依背信罪各判楊、林6月徒刑,2人上訴後將全部犯罪所得賠償群創光電,且坦承犯行,高等法院認定2人有悔意,無再犯之虞,今輕判楊1年10月、林2年徒刑、均緩刑5年。檢方可上訴。
判決指出,楊桂康是林肯同的直屬上司,卻為牟取他們的私利,自2014年初至2015年11月為止,連續利用他們代表群創光電洽談銷貨業務的機會,由林肯同向頂創科技呂姓負責人索討回扣,呂男應允後,呂男即按季或不定期依頂創公司和群創交易所得的利潤,核算利潤的4成至5成不等款項給林肯同,林再朋分給楊。
另外,楊桂康、林肯同並以擔任銷貨業務主管機會,使頂創公司得以較低價格向群創公司採購貨品、或協助打探有意投標業者的出價及市場上欲向群創購買次級品廠商的出價,使頂創公司得以較低的價格標得次級品,使群創失去得以較高報價取得利潤的利益,且使頂創從中獲得高額利潤,並將利潤的4至5成不等款項交給楊、林兩人,總計林獲得新台幣220萬6752元、美金51萬9632元,楊獲得35萬6261美元不法利益。
一審時,楊、林坦承收取回扣,兩人雖未能與群創達成和解,但林當庭交付12萬美元(台幣約336萬元)美金商業匯票給群創,楊提出分期還款計劃,並先償還15萬美元(台幣約420萬元),減少群創損失,因此依背信罪判兩人各6月徒刑,均得易科罰金18萬元。楊、林兩人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審理時,楊、林將全部犯罪所得賠償給群創,審酌兩人均坦承犯行,並非惡性重大之人,應無再犯之虞,今輕判楊1年10月、林2年徒刑、均緩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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