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民政局長藍世聰財產申報不實 抗罰敗訴
北市民政局長藍世聰(左)被控漏報妻子財產,遭監察院裁罰66萬元,藍雖興訟抗罰仍獲判敗訴。(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台北市政府民政局長藍世聰去年被控漏報妻子財產3989萬餘元,遭監察院開罰66萬元;藍不服,興訟自爆與妻子感情不睦,「被」拒絕告知財產,並非故意拒絕申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監察院開罰並無裁量瑕疵,判藍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藍於2016年11月1日申報公職人員財產時,短報妻子存款4筆、溢報妻子存款1筆、未據實申報妻子存款2筆、債券2筆、基金受益憑證43筆、保險10筆、事業投資1筆,申報不實金額合計為3989萬餘元。
監察院認藍故意申報不實,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行政罰法及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對藍裁處罰鍰66萬元。
藍提行政訴訟自曝與妻子感情不睦,夫妻工作與財產各自獨立管理,互不干涉且甚少交談,因此無從了解妻子財產狀況;藍還說自己對網路申報不熟又政務繁忙等原因,才會疏忽漏報,但絕無故意隱匿妻子財產狀況,另66萬元對他來說是高額罰鍰,等同於他半年薪餉,請求撤銷罰鍰。
監察院認為,藍若無法申報妻子財產,應於財產申報表的備註欄敘明理由,並於監察院實質審核時提出具體事證供審酌卻不為,直到監察院裁罰後才辯稱自己與妻子感情不佳,然而,卻又未能證明已竭盡所能查詢妻子財產,監察院才會認定藍故意申報不實而裁罰。
北高行認同監察院所述,且藍2015年申報財產時,曾申報妻子多筆財產,而這些財產有一部份已交付信託,因此,即便妻子未繼續協助申報,藍仍得以據此申報財產,藍卻全未申報;審酌藍故意申報不實3989萬餘元,依罰鍰額度基準規定,應受裁罰額度為80萬元,監察院已酌情減輕裁罰66萬元,並無裁量瑕疵,判藍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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