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貪488元被判「免刑」將不得回任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2020/11/10 11:52
最高法院認為,高分院對認貪污罪的蔡姓公務員案判決免刑,會使其不得再任公務員,應判緩刑為宜,將全案撤銷發回更審。(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屏東縣崁頂鄉公所蔡姓課員,浮報出差費涉貪488元,屏東地院依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1年5月;高雄高分院以蔡男自首等理由,改判免刑;但最高法院認為,蔡男只貪488元,判決免刑會使他不得回任公務員,應判緩刑為宜,以維護其公務員利益,故將全案撤銷發回更審。
蔡男自2014年3月起,擔任屏東縣崁頂鄉公所行政室課員,2015年8月13日臨時被公所民政課長指派協助護送役男至台南市大內區入營服役。
2015年9月間,蔡男在鄉公所內填寫差旅費,涉嫌浮報488元,後因良心不安,2016年主動前往位於高雄市的廉政署南調組自首,被依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移送屏東地檢署並起訴。
屏東地院2019年4月辯論終結,依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蔡男有期徒刑1年5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2年期間付保護管束。
蔡男不服,提起上訴時否認主觀上有不法意圖。高雄高分院認為,蔡男浮報差旅費證據明確,但不會因否認犯行而影響自首效力,並審酌其沒有前科,侵占金額5萬元以下,從輕論處,判處免刑,可上訴。
但最高法院考量蔡男只貪污488元,並參照釋字66號解釋可知,公務員因貪污經判刑並諭知緩刑確定者,僅需在緩刑期間未被撤銷緩刑,即可再任公職,認為應判蔡男緩刑,將全案撤銷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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