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治療時間無上限 性侵犯要大法官做主
性侵犯不滿強制治療時間無上限,聲請釋憲,大法官13日召開言詞辯論。(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中男子盧恩本多年前犯下3次乘機猥褻罪、2次幫助詐欺罪及5次侵入住宅罪,被判刑3年5月,執行完畢後,被鑑定出有高度再犯風險,進入醫院接受強制治療長達9年。盧恩本、其他2名性侵被告及2位法官,質疑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未設定治療年限,有違憲問題,聲請釋憲要大法官做主,大法官3日召開言詞辯論。
聲請釋憲的當事人為盧恩本,2001年間曾試圖綑綁性侵一名婦人,被判刑3年,未料2007年又侵入民宅,揉摸一名13歲少女的胸部,與他案合併應執行3年5月徒刑。刑滿前,評估小組認定他有高度再犯風險,請檢察官向法官聲請強制治療獲准。他不滿人身自由被長時間拘束,聲請釋憲,到了今年,再犯風險終被判定顯著降低,9月間出院。
另外兩案的當事人分為常方正與曾樹城,2名法官則為台中地院法官張淵森及雲林地院法官潘韋丞。
5人認為,刑法第91-1條及性侵犯犯罪防治法第21-1條規定,性侵害加害人服刑後,若仍被鑑定出有高度再犯風險,應送強制治療至風險顯著降低為止,才能出院。條文未設定治療年限,恐出現關到死的結果,違反比例原則。
盧恩本的律師周宇修主張,「再犯風險顯著降低」意義抽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且性侵犯也是人,在訴訟程序上卻沒有保障;權益部分,則比受刑人還不如,譬如:申請健保卡沒保住、不能在培德醫院抽菸等等,制度不完善,這些人將來如何賦歸社會?
張淵森則說,意圖營利公然猥褻罪也列為強制治療的範圍,但這些當事人可能是酒店的上空秀舞者,或是脫衣陪酒,不是異常人格,客人也不是被害人,法條規範過廣,有問題;且只有檢察官才有權聲請停止治療,當事人卻只能聲明異議,並不公平。
但高檢署檢察官孟玉梅解釋,高風險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無期限,並非台灣獨創,美國與德國均有類似制度,均未被宣告違憲。而此方式影響當事人人身自由,經過評估,若已無法用監控或其他方式替代,非到萬不得已才會使用,具最後手段性,符合公政公約。
孟玉梅強調,強制治療由精神科醫師、心理師、社工師等專業人士,透過個別化差異性的處遇設計,針對其病態人格或精神疾病進行治療,且由獨立評估小組審查再犯風險是否顯著降低,目的是維護性犯罪者的權益,並維護整體的社區安全。
-
去年0票今年6票 檢察官擋下性侵慣犯評估 繼續強制治療
-
關12年始終治療無效 襲胸狼今獲釋
-
國家新美院 鶯歌稀有推案 宜居2~4房
-
自由開講》監護處分恐成「強制治療2.0」,法務部宜三思而行
-
性侵犯強制治療9年將出院 法務部:地方政府可命接受治療
-
鶯歌建國國小教室失火 幸無人員傷亡
-
雞排妹嫁日本帥醫 酸民開酸「北港香爐」這下GG了
-
貨車國道追撞聯結車!駕駛傷重送醫不治
-
台中已婚婦網戀「公子」受騙260萬 再拿出100萬元設局抓車手
-
連鎖賣場試坐電腦椅摔倒 女老闆4天後背痛提告求償近百萬
-
南市上半年超速、闖紅燈取締數前5名 永康「二刀流」照相桿雙入榜
-
服刑男舔獄友乳頭 判刑9個月
-
鄭文燦疑涉貪遭聲押 傳與介入「華亞科擴大都市計畫」有關
社會今日熱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