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中士騎車撞傷騎士挨告國賠 高雄地院駁回
2020/09/14 20:43
高雄地院認為被告採買用品,不算是行使公務公權力,以不適用國家賠償法駁回告訴,全案仍可上訴。(資料照)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海軍廖姓中士於前年5月騎車外出採買,途中不慎與高姓男子擦撞,導致高男頸椎挫傷、肢體多處挫傷合併擦傷、左手掌開放性傷口及頸椎椎間盤突出併神經壓迫傷,高男憤向海軍提告要求國賠263萬多元,高雄地院認為被告採買用品,不算是行使公務公權力,以不適用國家賠償法駁回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高男主張被告廖姓中士任職海軍司令部151艦隊,前年5月騎機車離開部隊洽公,行經高市三民區轉十全三路口時,超過速限40公里自右後方擦撞其機車,造成他嚴重摔傷,受到頸椎挫傷、肢體多處挫傷合併擦傷、左手掌開放性傷口,以及頸椎椎間盤突出併神經壓迫等傷害。
高男控廖姓中士當時屬執行公務,提列相關單據,求償國賠包括66萬餘元的醫療費,以及因車禍無法工作的損害134萬3900元,同時求償慰撫金50萬元,向海軍共求償263萬4264元;但海軍表示,廖姓士官當時穿著便服騎私人機車,外出採購麥克風,屬一般行政的輔助行為,主張是私法行為,並非行使公權力行為。
高雄地院法官認為,被告雖受長官指示執行職務,外出購買麥克風,充其量是為滿足海軍自己業務上需求所購置物品,並非運用命令、強制等手段,有干預人民自由或權利,也非屬於達成國家任務,不認定為公權力,故不適用於國賠法,駁回高男國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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