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苯掏空案 大股東兼前執行長孫鐵漢判2年、支付國庫200萬定讞
台苯大股東兼前執行長孫鐵漢,二審時認罪並賠償公司損失,合議庭依3件背信罪將他判刑2年、緩刑3年、支付國庫200萬元確定。(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高等法院審理2013年爆發的台苯公司掏空案,今天宣判,台苯大股東兼前執行長孫鐵漢,二審時認罪並賠償公司損失,合議庭依3件背信罪將他判刑2年、緩刑3年、支付國庫200萬元確定;曾是經濟部常務次長的台苯前董事長張鍾潛,則是維持一審原判,依證交法虛偽記載財報罪判刑3年,可上訴。
全案分為4大區塊:天籟大飯店股權交易收受佣金案、致恩公司財報不實案、違法貸款及投資景碩公司案、違背任務損及美都公司利益案。
其餘被告,台苯前總經理王宜陵依虛偽財報罪,一審判刑2年,二審改判1年8月,並緩刑3年,支付國庫120萬元。台苯前董事長劉正元一、二審都認定他不知情,判無罪。
台苯投資事業部執行長蘇嘉屏一審依虛偽財報罪判刑2年、台苯財務會計部副總陳明得一審依背信罪判刑9月,二審都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致恩公司財務主管黃迪晞,二審依虛偽財報罪判刑9月,緩刑3年,支付公庫60萬元;人頭蘇奇楠背信罪一審判刑1年,二審改判10月,緩刑3年,支付國庫60萬元。致恩前總經理陳建宏一審判刑7月、緩刑3年、支付國庫45萬,他未上訴而於一審定讞。
高院合議庭指出,背信罪不得上訴三審,孫鐵漢、陳明得、蘇奇楠3人今天定讞;觸犯證交法的張鍾潛、王宜陵、蘇嘉屏、黃迪晞等人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鍾潛於1998年到2010年擔任台苯董事長,2002年起兼任致恩公司董事長,致恩2002年發生巨額虧損,張為避免虧損顯示在財報上,與王宜陵、黃迪晞陸續假藉「會計師查帳後調整」、故意漏未認列致恩的應收帳款呆帳損失、成立境外紙上子公司製作不實買賣合約,以掩飾致恩的虧損。
孫鐵漢則於2011年1月利用蘇奇楠當人頭,以台苯及台蠟、力福、裕盛等公司,向天籟大飯店股東購買飯店股權機會,以不實買賣契約來支付蘇奇楠的佣金631萬元,最後進入自己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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