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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戀幫繳房租、電信費 分手翻臉他告他詐欺

2020/08/12 19:27

羅姓男子與蘇姓男子原為情侶,但2人分手後,羅男不甘交往期間出借房租錢、代繳電信費,出遊也多由他買單,怒告蘇男涉嫌詐欺。(記者彭健禮攝)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羅姓男子與蘇姓男子原為情侶,但2人分手後,羅男不甘交往期間出借房租錢、代出電信費,出遊也多由他買單,怒告蘇男涉嫌詐欺。苗栗地檢署偵查,認羅男是於兩廂交往時出於自願,蘇男也無施以詐術,且事後也償還部分金額,做不起訴處分,並建議羅男宜另循民事訴訟途徑。

羅男指控,蘇男於去年10月間到今年2月底2人交往期間,多次以房租錢不夠或繳交電信費用為由,向他借款應急;2人出遊期間,蘇男也屢屢以未攜帶現金為由,由他支付各項費用,累計達2萬2000元。但2人分手後,蘇男僅償還部分費用,就避不見面,認為遭受欺騙,怒告蘇男涉詐欺取財罪。

出於自願 檢方不起訴

檢方調查,羅男因與蘇男交往,而願意在2人交往期間借款給蘇男及代為支付各項費用,足認2人當時關係密切,實難認蘇男有何施以詐術因此讓羅男陷於錯誤之情事。

檢方調查,況羅男自陳蘇男於2人分手後,已清償1萬5000元,也顯示蘇男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蘇男有何羅男所指詐欺犯行,應認蘇男犯罪嫌疑不足,做不起訴處分;並認為本件應為民事糾葛,羅男宜另循民事訴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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