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抄賭場擺烏龍 搜索票地址與查獲點差了40米判無罪
高市警方去年5月申請搜索票,在轄內一處「附屬鐵皮屋」查獲麻將賭場,被告判無罪。(示意圖)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高雄市岡山警分局去年5月聲請搜索票,在轄內一處「附屬鐵皮屋」查獲麻將賭場,提供場地抽頭的何姓女屋主被依賭博罪嫌起訴,不過,法院審理發現,聲請搜索票之地址與查獲的地點相差了40多公尺,認定違法搜查,被告判無罪,可上訴。
檢方指控何女,去年5月28日上午10時起至同日15時45分許,提供一處門牌建物之「附屬鐵皮屋」作為麻將賭博場所,並擔任賭場負責人,而聚集不特定賭客在該屋內賭博,岡山警分局員警持搜索票執行搜索,當場查獲4名賭客、賭具、及賭資,與抽頭金350元等物,將何女依賭博罪嫌起訴。
橋頭地院審理發現,搜索票搜索範圍為「高市某門牌住址及附屬鐵皮屋」、「犯罪嫌疑人屋主及在場賭客身體」,但警察卻是在核准搜索地點斜對面、距離約40.36公尺、且由道路區隔之無建號建物執行搜索。
檢方雖主張,員警先前曾到該處資源回收場查贓,經管理人告知該址旁邊及斜對面之資源回收場均由其承租,由於該地點無門牌號碼,員警聲請搜索票實際上是包含斜對面鐵皮屋。
但法官認為,所謂附屬建物,係指依附於原建築以助其效用而未具獨立性之次要建築,本案搜索票地址與搜索地點分別位於公用道路之兩側,且相隔一定距離,並非附連緊接之建物,彼此間無依附關係,被告亦無自願性同意搜索,認定全案為違法搜索。
法官依「毒樹果實理論」認警方違法取得之證據,排除其證據能力,判被告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