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發布隆乳植入物恐致癌 台少婦擔心罹癌向廠商求償
2020/08/12 11:43
我國食品藥物管理署也發布建議,若使用到愛力根公司(Allergan)的乳房植入物,若有有持續腫脹或疼痛的症狀,或察覺有任何變化,請盡速諮詢醫師。(食藥署提供)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一名接受隆乳的台籍少婦,在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發布「愛力根娜綺麗矽膠乳房植入物」據罹癌風險後,驚覺與自己乳房植入物相同,向供應植入物的台灣愛力根藥品公司提告求償。台北地院認為,罹癌風險無法量化,故少婦不得預先請求賠償,判決敗訴。可上訴。
少婦主張,她2016年9月29日接受隆乳手術,植入物是台灣愛力根藥品公司提供的「愛力根娜綺麗矽膠乳房植入物」,但美國FDA去年7月發布新聞要求廠商回收植入物,可見植入物據有致癌風險,故台灣愛力根藥品公司已損害她的身體、健康。
少婦因此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要求台灣愛力根藥品公司負起賠償責任,請求給付植入費3萬元、隆乳手術手術費19萬餘元、精神慰撫金50萬元。
台灣愛力根藥品公司委託律師團辯稱,植入物是衛生福利部核准的醫療器材,且公司已於醫療器材仿單內記載警語、注意事項、施術前應與病患諮詢資料、可能併發症等多項資料;另植入物須經醫師同意使用,故仿單資訊應由醫師充分告知病患,且少婦並未說明她所受「罹癌風險」的具體內涵為何,故沒有賠償責任。
法官認為,美國FDA所指「對人體有致癌風險存在」,只是一種對於未來可能罹癌的「假設」或「可能性」,但目前身體完整性、機能性在未罹癌或罹病前不會受到任何改變,因此,少婦雖主張乳房植入物恐害她罹癌,但因罹癌風險無法量化,即便少婦為此感到恐懼,仍無法證明身體目前受到損害,自然不得預先請求賠償,判她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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