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身原子筆遭沒收 毒販告贏北檢
謝姓毒販被借提至北檢訊問,法警認為他曾有脫逃意圖,沒收他隨身攜帶原子筆;他不服興訟。法官審理後認定北檢「暫時保管原子筆的管理措施」違法,判謝男勝訴。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毒販謝清彥入獄後因他案被借提至北檢候審室等待訊問,法警卻因他曾有脫逃意圖,當場沒收他隨身原子筆;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北檢「暫時保管原子筆的管理措施」違法,判他勝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北檢去年8月1日為了偵辦案件,向桃園監獄借提謝男到庭訊問,但北檢法警以謝男曾有脫逃意圖並經評估現場狀況,暫時保管謝男隨身原子筆;他不服,申訴被駁後打行政訴訟。
謝男告訴法官,他沒有脫逃意圖,北檢卻一律在候訊室禁止收容人攜帶原子筆,與其他監所有異,同時逾越釋字第755號解釋所稱:「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非但侵害他的基本權利,也影響當天訴訟攻防權利,故請求確認「北檢一律在候訊室禁止收容人使用原子筆管理措施」違法,同時索賠1元。
北檢解釋,各監所近年來發生多次受刑人持原子筆攻擊事件,且桃園監獄管理員也告訴北檢法警謝男有脫逃意圖,加上原子筆尖銳存有潛在危險性,才會暫時保管謝男原子筆,北檢法警所為屬值勤必要,並未違法。
法官表示,受刑人持原子筆攻擊的案例大多發生在監獄舍房,也多為獄友間糾紛而起,無關候訊室安全,且檢方一律視原子筆為危險物品,禁止攜入候訊室有違比例原則;另北檢雖主張謝男有脫逃意圖,但根據桃園監獄管理員證述,並經遍詢謝男曾入監服刑的有關監所,均查無謝男曾有脫逃紀錄。
法官故認定,北檢法警貪圖戒護上便利,無視謝男有攜帶原子筆需求,不分情狀一概禁止犯人攜帶原子筆進入候審室,已逸脫安全維護必要程度,且北檢也查無謝男有具體危害舉動,故「暫時保管原子筆的管立措施」違法;至於求償1元部分,因謝男未舉證何處受損害,北檢不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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