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辭職投縣議員張維華行賄罪 一審判4月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
4月1日辭職的前南投縣議員張維華,被南投地院依行求賄賂罪名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資料照)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4月初辭職的前南投縣議員張維華,被南投檢方以為讓他與家人購買的土地納入鳥嘴潭人工湖徵收範圍獲高額補償費,以現金50萬元欲行賄第三河川局長遭拒並送法辦,南投地院審理後,以行求賄賂罪名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並應向公庫支付20萬元。張維華未接電話,不知其回應,南投檢方則在研議是否上訴。
南投地院判決書指出,張維華與母親共同一塊土地,與自己名下的另一塊土地,因未被納入北勢堤防延長段的範圍,2018年春節,聯絡水利署第三河川局楊姓局長到他中興服務處碰面,再談土地徵收問題,希望把堤防延長納入人工湖工程計畫。
楊姓局長要開車離開時,他就把一個手提紙袋放入楊某的車內,手提紙袋內裝了用月曆紙包裝的50萬元現金,蜆精一盒和茶葉禮盒,茶葉盒上還黏有其縣議員名片。
楊姓局長回家後發現該禮盒內有現金,打電話請張維華拿回去,但未被取回,隔日拿給政風室依請託關說登錄,移由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和廉政署查辦,南投地檢署在今年1月依違反貪污治罪例行求賄賂罪嫌起訴。
南投地院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張維華與父母刻意低價購買受水利法限制而不利開發的土地,想爭取北勢提防延長圖取徵收補償費,藉縣議員身份約見第三河川局長,欲以行購公務員方式達到目的,缺乏尊重法治的觀念,有違選民付託,行為實不足取。
法官也說,張維華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在4月1日自行辭去縣議員之職,以深表悔悟之意。念其因一時失慮而犯案,經此教訓日後當能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因此宣告緩刑3年。
該案宣判後,記者多次以電話聯絡張維華,但其未接電話,不知其回應。南投地檢署則要等收到判決書後,再研議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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