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警假借錢性侵女網友 判刑4年2月定讞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大隊員警52歲林國楨,3年前以借錢給對方為由,誘騙謝姓女網友出面,載她到苗栗九華山的偏郊山區性侵,還要她當他的小老婆。法院一、二審都依強制性交罪將林判刑4年2月,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翻攝自林男臉書)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大隊員警52歲林國楨,3年前以借錢給對方為由,誘騙謝姓女網友出面,載她到苗栗九華山的偏郊山區性侵,還要她當他的小老婆。法院一、二審都依強制性交罪將林判刑4年2月,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林國楨在臉書認識在嘉義經商、失婚的51歲謝女,雙方互有聯繫,2017年8月謝女向林男借10萬元欲繳房貸,原本約好到嘉義碰面交付,林男於約定時間前3分鐘發訊息給謝女,稱車子在苗栗故障,要她搭高鐵去苗栗站取款。
謝女抵達前,林男先與林姓女友人、錢姓男友人在苗栗站外觀察,以手機錄影觀察謝女,又發簡訊給她藉口有事,請謝女先到造橋鄉龍湖宮某餐廳等他;謝女找不到餐廳,林男請她到附近湖畔步道等他。
謝女耗了1個多小時,仍不見林男,致電向林男表明要離開,林男才獨自開車現身,載她四處繞,最後將謝女載往銅鑼鄉九華山,在車上性侵謝女。
謝女指控,林男反覆追問她「我很有錢,要不要當我小老婆?要不要一起去洗溫泉?」由於地處荒郊野外孤立無援,謝女擔心遭遇不測,虛偽迎合,林將車停在山區空地,強脫掉她內褲、親吻她嘴巴和胸部,以手指性侵,謝女不停哭泣掙扎,林還說「這只是遲早的事,為什麼要反抗,都要當我小老婆了」。
林事後將她載回苗栗站,丟給謝女1000元,卻未依約借10萬元給她。謝女回嘉義當晚,傳送自己的郵局帳號給林男,稱「只能說,看你的良心了!」林未回應,她驗傷後報案性侵,檢警在謝女內衣褲採集到林男的DNA。
判決指出,林男身為警察卻知法犯法,趁被害人需錢孔急,假意伸出援手,卻預謀誘至山區性侵,犯後在臉書誣指女方以美貌引誘向他騙錢,一審苗栗地院將他判刑4年2月,二、三審都駁回林的上訴定讞。
民事方面,謝女為此案罹心理疾病,身心受創嚴重,求償150萬元,苗栗地院判林男應賠償謝女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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