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無罪案》家屬二審可參與訴訟 當庭挑戰精神鑑定報告
鄭姓男子(前中)去年上刺死鐵路警察李承翰,嘉義地院上月底判無罪。(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鄭姓男子去年在火車上刺死鐵路警察李承翰,嘉義地院上月底判鄭男無罪,李承翰的父親聽到判決直呼「太離譜了!」不過,根據今年初施行的「刑事訴訟法」被害人參與訴訟規定,李父其實可在二審判決前向台南高分院聲請參與訴訟,當庭挑戰精神鑑定報告,增加話語權。
我國刑事訴訟政策長期以來被批評過度偏向被告,為了平息民怨,「刑事訴訟法」增加被害人或家屬參與訴訟的規定,除了在殺人、性侵等重大刑案上可獲得法院免費指派律師協助,還可全程參與訴訟,地位大幅提升。
據悉,李父未在一審時聲請參與訴訟,惟猶未晚,案件現上訴二審,只要他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法院聲請參與訴訟,則從準備程序、事實認定、證據調查、法律適用、科刑辯論等各期程,在法庭上均具有獨立主體性,甚至可挑戰精神鑑定報告內容,供合議庭參考。
新制1月施行至今,關於被害人訴訟參與的裁判共有25件,其中准許18件,包括攻佔行政院事件,被害人告警方殺人未遂等罪名的案件、故意或過失致死、性侵害等案件;另駁回的7件,都是罪名(如妨害名譽、詐欺、妨害家庭、恐嚇、傷害)與刑訴455-38被害人訴訟參與適用範圍不符的情形。
為了避免濫用,目前僅開放殺人、重傷害、過失致死或致重傷、性侵、兒少、人口販運等絕對重罪讓被害人參與訴訟。司法院刑事廳廳長彭幸鳴表示,此制度可讓被害人有效行使訴訟權利,不僅有表達意見的權利,也有辯論證據證明力的機會。
除了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原住民身分、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者,聲請參與訴訟可免費獲得法扶或義務辯護律師,若法官認為有必要,即便非上述3種身分,亦可指派律師協助。
台中高分院調司法院辦事法官張道周指出,若被害人身亡或無行為能力(如臥病在床),可由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等一定關係人聲請參與訴訟;倘若都沒有家屬或家屬不願提出(如近親性侵案,家屬息事寧人),戶籍或居住所在縣市政府或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亦可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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