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召開研議會 討論精障者停止槍決修正案
司法院討論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司法院日前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41次會議,討論刑事訴訟法有關於精神障礙者的相關條文,其中第465跟467條關於「心神喪失者」停止執行死刑部分,司法院認為應修正為「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執行意義」,但法務部、衛福部及與會委員均有自己的版本,目前仍未定案。
第465條及第467條目前為受死刑之諭知者,如在「心神喪失」中,停止執行,司法院刑事廳擬把「心神喪失」修正為「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執行意義」,與法務部代表、衛生福利部代表則認分別提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無辨識能力或欠缺控制能力」、「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解執行意義」。
另有委員所提「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其程度足認不應執行」等建議修正文字。與會者亦對停止執行的要件、應否經鑑定、鑑定的標準及倫理等相關問題,交換意見。
此外,有委員建議增訂「停止審判」裁定得抗告的規定,故刑事廳就此部分初擬第298條之1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相關條文,雖有委員主張該抗告規定應併入第404條第1項第2款,始符體例,惟另有委員認為規範於第298條之1,且同時明定停止審判的聲請權人,較為完整。
由於各方意見仍分岐,主席、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指示刑事廳先行研議與司法精神醫學相關的委託研究,以供未來續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