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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備隊員兩度暗槓民眾皮包 被判刑3年

2020/04/30 19:01

北市內湖分局警備隊員黃俊智,二度暗槓民眾皮包,被判刑3年。(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台北市內湖分局警備隊員黃俊智,二度暗槓民眾皮包遭起訴。士林地院審結,認定黃員危害官箴並減損公務機關執法威信,且犯後否認犯行,依2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應執行刑3年,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

判決指,黃員首度犯案是在2017年8月24日上午11時許,在分局值班時,受理方姓民眾拾獲黑色皮包後,暗槓皮包內1萬300元,後因方男與丟掉錢包的廖男取得聯繫,共赴分局詢問皮包下落,分局督察組才得知黃男犯行。

但黃男不知悔改,隔月9日上午10時許再度值班受理魏姓民眾拾獲鑰匙包,發現內有現金8100元,同樣未向上陳報再度暗槓,直到魏姓民眾後來前往分局詢問鑰匙包下落,分局督察人員才又再次查知黃男犯刑。

士院審理時,黃男就第一次犯刑辯稱,警備隊內部規定民眾若將遺失物撿到警備隊,要通知當地派出所來處理,警備隊沒有權限開收據,也不能受理,但我們基於為民服務,有時候會直接打電話請遺失人來領取,這樣就不會作紀錄,當時就是想採取這種作法。

至於9月9日則是民眾撿到鑰匙包後,因趕著上班,丟下鑰匙包丟就走,黃員看了裡頭沒證件,便隨意放在服務台左側,交接班時忘記有這個東西,沒有拿走就離開。

合議庭拒絕採信黃員辯詞,認定他身為警務人員,卻心生貪念、侵吞遺失物,不思廉潔自持、遵循法令,犯後又矢口否認,難認態度良好,依2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各判2年6月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3年。

至於未扣案的鑰匙包、犯罪所得1萬8400元,則沒收或追徵其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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