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電子腳鐐防逃機制 司法院召開諮詢會議徵詢意見訂草案
司法院召開研定「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草案」諮詢會議,以求徵詢並廣納相關機關意見。(記者陳慰慈攝)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去年通過新版「防逃機制」,檢察官或法官如果認為被告尚未達到羈押地步,可命其穿戴電子設備(俗稱電子腳鐐)監控行蹤,司法院與法務部今年1月達成初步共識,未來偵查中的電子腳鐐執行由檢察官負責,審理中由法院執行,司法院日前召開研定「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草案」諮詢會議,以求徵詢並廣納相關機關意見。
司法院於本月1日,在司法大廈三樓大禮堂召開研定「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草案」諮詢會議,邀集高等法院、台北地院、高檢署、台北地檢署等審、檢機關,及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法務部、調查局、廉政署、內政部警政署、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國防部憲兵指揮部等相關機關代表,共同研討刑事廳草擬的草案內容及實務執行的可行性。
司法院表示,與會機關代表就草案第9條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副知之「內政部警政署、移民署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與第11條受請求協助之「警察、入出國管理或海岸巡防機關」,充分交換意見結果,多數認為該兩條的規範目的不同,前者因警政署等機關係掌理全國性相關業務的主管機關,為使後續科技設備監控實施得以全面及完備,因此列入命令書副知之對象,而後者則為得迅速因應個案需求而給予協助實際協助機關,適用情形有別。
警政署代表建議於第11條理由中補充說明警察機關提供協助的方式,以明確權責。除草案內容及文字外,與會機關代表並對刑事廳草擬的命令書例稿提供意見,另建議於「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法令依據」欄,記載聯絡人,以便聯繫。
司法院表示,刑事廳將彙整及參考各方意見及建議後,研訂執行辦法草案,以利適時會同行政院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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