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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逃機制空轉4個月 司法院:持續籌劃配套措施

司法院強調相關配套子法都在進行,沒有空轉的問題。(記者吳政峰攝) 

司法院強調相關配套子法都在進行,沒有空轉的問題。(記者吳政峰攝) 

2019/11/09 07:55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新版防逃機制7月間施行至今,電子腳鐐監控因配套的執行子法尚未擬定,至今空轉4個月,司法院8日表示,已持續籌劃防逃新制配套措施,並積極研修「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等相關子法,在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下,使新修正條文更為順利運作。

司法院指出,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增列向指定機關報到、科技設備監控、限制活動區域、命提出護照或旅行文件、禁止處分財產等羈押替代處分事項,並就科技設備監控之執行辦法,授權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為釐清新制適用上之疑義,除於8月13日召開「落實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命被告遵守特定事項」公聽會,並於8月14日召開「落實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制度」研商會議,邀請法務部代表與會,且就本院、法務部共同建置科技監控設備等議題,達成部分共識。

司法院強調,9月2日籌組「科技設備監控制度」推動工作小組,9月19日、10月24日及訂於11月20日召開該工作小組第一次、第二次及第三次會議,除小組成員及法務部代表外,並邀請研究機構及專業公司代表與會,說明科技設備監控之最新技術及應用範疇,以利相關制度之推動及執行辦法之訂定。

此外,有關命交付或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或旅行文件,以及禁止處分財產部分,亦已函請各相關機關協助辦理,並就法院辦理此等業務所應注意之事項,於10月4日、10月28日函送各法院參考。

至於偵查中法院對被告施以科技設備監控,應由法院或檢察官指揮執行?司法院解釋,審、辯、學各方基於法官保留原則、建立公平法院、權力分立精神、偵查浮動及執行效率等理由,多認宜由檢察官指揮執行,惟法務部尚有不同意見,會持續與法務部溝通、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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