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顯軍紀!菜鳥毆傷班長 從重改判大逆轉
2020/03/11 07:17
黃姓二兵毆打教育班長,被橋院改判1年2月。(記者鮑建信攝)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海軍新訓中心黃姓士兵操課打瞌睡,被教育班長糾正後,還輕佻站三七步,並涉嫌毆傷值星官,被橋頭地院簡易庭依對「上官」施暴罪,判處拘役50天,但簡易上訴庭則認定值星官有命令權,改依對「長官」施強暴罪,從重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2017年12月13日,黃男為空軍常備役軍事訓練第43梯次二兵,在高雄市左營區由海軍新兵訓練中心代為入伍教育訓練,並分發至第2大隊第6中隊出操上課。
同年12月16日上午8時許,黃男在新訓中心操課,課目為單兵基本教練,授課教官為沈姓中尉輔導長,許姓中士則為當天值日班長,擔任中隊帶隊官,負責集合指揮全隊、執行差勤派遣、維持部隊上課秩序等事務,為黃男的長官。
上課不久,黃男因打瞌睡被另名鄭姓教育班長糾正,卻態度不佳站三七步,並以教育班長刁難等語回嗆,許姓中士見狀,立即請他出列,不料黃竟不滿在公開場合被刁難,趁許不備之際猛推其胸口,並出拳毆傷其頸部。
簡易庭法官指出,黃男和許姓中士分別為空軍與海軍,無職務上指揮隸屬關係,認為許對黃沒有命令權,應該是上官不是長官,依對上官施暴罪,判處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繳錢了事。
檢方不服上訴,橋院簡易上訴庭則認為許姓中士身為值日班長,對於黃男在新兵訓練課程中的服從秩序情形,自有職務上的命令指揮關係,應為黃男長官,依對長官施暴罪,改判1年2月徒刑要坐牢。
據陸海空軍刑法第49條規定,對於長官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者,處1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對上官施暴,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兩者刑度相差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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