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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出拳暴行犯上 早年判死今薄懲

陸戰隊楊姓上士暴行犯上,被高雄高分院判刑。(記者鮑建信攝)

陸戰隊楊姓上士暴行犯上,被高雄高分院判刑。(記者鮑建信攝)

2019/05/25 07:51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海軍郭姓上尉軍官前往眷村執行巡查勤務,碰巧遇到舊識楊姓上士,楊因不滿他先前的管教方式,涉嫌出拳打人,被高雄高分院依陸海空軍刑法,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得易科罰金,比原審多3個月徒刑。

法界人士則表示,2、30年前,金門等外島,軍人暴行犯上是唯一死刑,如今因軍人犯罪回歸普通法院管轄,量刑輕許多,能否彰顯軍紀,外界看法見仁見智。

判決書指出,楊姓被告現為海軍陸戰隊登陸戰車大隊運輸車第3中隊擔任上士、郭姓上尉則為陸戰隊指揮部擔任上尉眷上士管官,2人屬不同建制單位,無職務上隸屬關係,但早先曾共同在同單位服務。

去年3月19日15時許,楊在高雄市左營區合群新村處執行勤務,偶遇郭至該處巡查,因不滿郭在2人共事期間的領導方式,趨前招呼之際,涉嫌出拳毆打郭後腦勺,並以腳踢其尾椎。案經陸戰隊函送法辦。

楊出庭否認犯行,指稱上前打招呼,沒有碰觸郭,有其他同袍作證。

二審合議庭調閱監視器等物,楊施暴時其同袍已離開未看見,加上郭有受傷證明等證據,認定楊有罪,並查他在2015年間因對上官施恐嚇罪,業經高雄地檢署緩起訴處分。

楊身為上士領導幹部,本應以身作則服從軍中之領導統御,僅因細故對郭施暴,嚴重損及部隊團結,更減損部隊長官的領導威信,行為實有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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